文/吳敏
2008年,原保監會與財政部、人民銀行以部門規章形式聯合印發《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非政府性行業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和監督等內容。但隨著我國保險業不斷發展,保險保障基金制度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
11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對2008年頒布施行的《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國務院批準,自2022年12月12日起實施。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個別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從業人員、專家學者等從條款理解、實踐做法、文字表達等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都進行了認真研究,合理的意見均已采納。”
具體來看,《辦法》修改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條款。將現行的保險保障基金固定費率制調整為風險導向費率制,明確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的確定和調整由銀保監會提出方案,商有關部門并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調整保險保障基金暫停繳納上限,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總資產的6%、1%。
《辦法》還明確了保險保障基金相關財務要求。要求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險保障基金各自作為獨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嚴格分離;延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等規定;進一步允許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具體拆借期限、利率及適用原則報經銀保監會批準后施行。
此外,《辦法》加強了保險保障基金相關監督管理。明確保險公司被處置并使用保險保障基金時,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負有報告、說明、配合有關工作等應盡義務,如上述人員未履行相關義務,由銀保監會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對未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保險公司及人員,賦予保險保障基金公司進行公示的權利等。
編輯:孟俊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