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房地產糾紛解決一些思路是什么,房地產糾紛解決一些思路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以延遲交房違約糾紛為例,為你終結各種情況和解決問題的辦法,房地產開發商慣用以下幾點作為推辭:
一.中考,高考因素導致交房推遲;
中考,高考是年年都有,這是也眾所周知的事實,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樓盤時候應該考慮這方面因素.而日常生活中很多開發商把此情況歸咎于不可抗力情形,這是不正確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中考和高考是可以預見,不構成不可抗力.
二.政府行為-供電不足導致延遲交房;
開發商利用供電局供電不足來推托責任,只是忽悠廣大消費者而且,
首先供電局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能行使行政職權的部門,而是電力企業的一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電力局或供電局曾經是政企合一的單位,擁有行政職權。但是,在電力體制改革后,只是供電企業(國家電網公司或其他電網公司)的一個地方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而已,不再是政府部門,也不享有行政職權。依據電力法第六條規定:“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該法也未授權供電局或電力局行使行政職權。因此供電局供電行為不屬于政府行為。第二,作為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清楚在商品房建設期間可能遇到電力不足問題,而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彌補,造成延遲交房那是上訴人與供電局之間的問題,不應該轉嫁給作為業主答辨人承擔。業主要購買的是合格的商品房,沒有理由為該商品制造過程中的問題負責。
三.以天氣因素為由延遲交房
暴雨等天氣是作為自然現象是可以預見,因此天氣因素并不構成不可抗力。開發商在簽合同時就應該知道施工中可能會下雨,而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確保施工正常,其主觀存在過錯。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