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2021,2022民事訴訟的訴要的法律規定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訴要,又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通過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訴的種類不同,訴訟請求也不同。給付之訴的訴訟請求是交付某項財物或者為一定的行為;確認之訴的訴訟請求是對某一法律關系的確定;變更之訴的訴訟請求是改變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在訴訟中,被告反訴提出的請求,訴訟中的第三人向原訴的原、被告提出的請求,也是訴訟請求。
1、訴訟請求的放棄
放棄訴訟請求是原告在訴訟中申明放棄自己已提出的實體權利主張。放棄訴訟請求是一種訴訟行為,但同時處分的是實體問題,所以又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
放棄訴訟請求不等于撤訴,二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前者既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又是向被告所作的行為;而后者僅是原告向法院所作的行為。
第二,前者處分的是實體意義上的民事權利,訴訟請求放棄后所放棄部分的爭議自然消除;而后者處分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所指向的是訴訟程序,其目的在于終結訴訟,撤訴之后爭議仍然存在。第三,前者因其具有消除糾紛的目的和效果,所以進行該項行為沒有審級上的限制,原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為之,也可以在第二審程序中為之,還可以在再審、執行和解中為之;但撤回起訴只能在第一審宣判前進行,撤回上訴只能在第二審宣判前進行。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有權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全部或者部分放棄自己對于被告的實體權利請求。
2、訴訟請求的變更
變更訴訟請求是指原告提起訴訟之后,又以新的訴訟請求來代替原來的訴訟請求。比如,原訴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后來原告又請求支付收養期間的撫養費。又比如,原訴請求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后來原告僅請求支付違約金,不再請求賠償損失了。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變更后的請求作出裁判。因此,原告變更訴訟請求,一般應在判決作出前提出,只有減少訴訟請求,才可以在判決作出后提出。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是原告的一項訴訟權利,但該項權利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否則,人民法院可不予準許。
3、承認訴訟請求
承認訴訟請求是指被告對于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請求表示認可。承認訴訟請求,有的是無條件的,即承認對方提出的事實或者全部請求;有的是附條件的,即只是部分承認對方的請求。比如,原告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借款,被告承認原告所訴事實,并承諾如數償還,這是無條件承認;如果被告只承認借款關系存在,但提出所借款項一部分用于原告的利益,應當予以抵銷,這就是有條件承認。被告承認訴訟請求,是被告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此應當認真進行調查研究,仔細分析,判斷有無原被告相互串通、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然后決定可否將該種承認作為定案的依據。
4、反駁訴訟請求
反駁訴訟請求是指被告提出證據或者理由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是被告人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實現審判上的保護所采取的一種訴訟手段。
反駁訴訟請求可以從兩方面進行:
一是從實體上反駁,即以實體法的規定為理由,反對原告關于實體權利的請求。
二是從程序上反駁,即以程序法的規定證明原告違反了訴訟程序的要求。比如,提出本案屬于行政爭議,原告無權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對于被告人反駁訴訟請求,應當仔細聽取,認真分析,反駁無理的,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說服教育;反駁有理的,查證屬實后,應予采納。
5、反訴
反訴是指訴訟開始后,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出的具有對抗性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反訴的目的在于抵銷、排斥或者吞并本訴的訴訟請求。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除本條涉及到反訴以外,第59條第二款規定:“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140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第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與本訴具有關聯性,人民法院可以將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同時,反訴又具有獨立性,提起反訴的被告不僅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而且,反訴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結。同樣反訴的撤回,也不影響原訴繼續審理。提起反訴是被告的訴訟權利,對于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將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可以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也便于實事求是地徹底解決糾紛。
民事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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