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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1]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故意傷害罪。[1]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于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于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沖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1]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形態
簡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并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于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一)故意致輕傷,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即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故意傷害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另外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的行為,是否構成未遂。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也就說在實務中是不存在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未遂的。同時我國刑法總則亦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此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一般情況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處罰。
(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根據最高法院在《關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規定,規定嚴重殘疾標準為六級以上。
(四)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不包括有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加重結果未發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故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如何區別故意傷害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在正確認定故意傷害罪犯罪構成的同時,還應注意區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為的界限,一般毆打行為與傷害行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沒有什么區別,但不能簡單地認為,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為;而應結合具體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需仔細審查行為人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出于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簡單毆打情況造成后果的行為都簡單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其次,還應注意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并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需要對被害人的受傷害情況就行鑒定,決定對行為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在實務中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
三、如何區別重傷與輕傷之界限。
就何為重傷這一問題,我國刑法第95條作了簡單的規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頒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對重傷的標準作了更非常詳細的說明。鑒定傷害結果是否重傷,究竟是以受傷當時的傷勢為準,還是以治療后的結果為準,有著不同的見解。通行的觀點認為,重傷鑒定應當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同治療后的結果結合起來考慮綜合評定。但是,即使以此為原則,在鑒定實踐中,對同一種傷害案件有時也會因為鑒定的依據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結論。不同的鑒定在上述原則指導下“綜合評定”的具體方法有別。筆者認為,重傷鑒定應以上述綜合評定的方法為原則,同時要根據新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對于多種重傷具體標準的內容,選擇適當的醫療診斷為鑒定依據,在辯護具體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關部門的鑒定意見,要具有針對性的審查判斷。
尚需注意的一點,在法醫鑒定傷情,區分重傷與輕傷時,應當注意排除由于職業不同所造成的認識差別;個人所從事的職業,對他的思維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響。為準確鑒定傷情,首先,對受害人原始損傷進行判定時,必須排除現有醫療技術水平的影響,應從該損傷本身對人體健康的破壞程度來考慮。這些情況,對法院判定重傷不能不產生影響。其次,在認定原始損傷程度時,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響,既然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程度有輕重之分,在判定傷勢的輕重時,就應當盡量使其符合科學的含義。只有科學地區別輕傷和重傷,在辦案中才能對案件的辯護是以事實為根據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會議紀要》中,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一款如何適用,筆者認為,該條同時規定了兩個條件,第一是犯罪手段的認定,第二是傷害結果的定性;只是將殘疾標準進行了量的規定,而對傷害手段沒有具體要求,根據刑法的規定,還應對行為人的犯罪手段進行審查和判斷。對手段不殘忍的情形,即使被害人達到六級以上嚴重殘標準的,也可以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辯護律師如何正確的進行量刑辯護,根據故意傷害罪基本構成要件事實正確確定量刑起點,所謂基本犯罪事實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構成特征并達到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的最起碼的犯罪構成要件,就具體的故意傷害罪本身而言,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五、辯護律師如何依據其他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確定故意傷害罪的基準刑,進而確定宣告刑。基準刑包括了量刑起點和應增加刑罰量兩大部分,應增加刑罰量系依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來確定的,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在這里,傷害后果指受害人的人數及其傷害后果,傷殘的等級系造成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包括了一般殘疾、嚴重殘疾和特別嚴重殘疾三種,手段的殘忍程度系對犯罪手段的程度衡量。根據山東省量刑規定,(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3)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5)使用刀具等銳器傷人的,每次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使用槍支傷人的,每次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根據其他量刑情節來調解基準刑,從而確定宣告刑;辯護人根據具體案件不同,介入因素的出現,偶然因果關系的存在,必然要增大行為人的注意能力和注意義務,有時難免會非正常的擴大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基礎,難以實現罪責刑相統一的處罰原則。在此種情形下,總體原則是從寬處罰,但又必須區別對待,考量各種因素,合理、適當量刑辯護,尤其是對可能判處緩刑的案件:第一點.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當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重傷害罪未遂時,若行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時,必須從輕處罰,必要時應當減輕處罰;1、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10%-40%;(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50%。2、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罪行的輕重、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年齡、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60%;(2)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60%;(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4)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3、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5%以下;(3)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4)視為自動投案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5%以下;(5)有自首情節且犯罪較輕的,可以高于以上規定的從寬幅度減少基準刑或者依法免除處罰。4、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5、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損失數額、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積極賠償的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6、對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當行為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時,除須遵循上述規則外,一般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第二點、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不具有法定從寬處罰事由的。如果案件情況特殊,按法定刑處罰明顯畸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63條之規定,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對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1)初次犯罪;(2)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具備監護、幫教條件。對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優先考慮適用緩刑。對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且具有其他從輕或減輕情節,宣告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也可以適用緩刑。
第三點、行為人具有傷害的故意但情節輕微的。對于構成故意輕傷害罪未遂,或傷害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按照刑法第37條之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作非刑罰化處理;屬于不能預見的意外事件,依據刑法第16條之規定,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可以作民事案件處理,由行為人對被害人親屬進行經濟賠償或補償。最好辯護律師根據上述所有情節及證據作出最終的量刑意見。
參考法規: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二)故意傷害罪
【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實施細則】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傷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3)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5)使用刀具等銳器傷人的,每次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使用槍支傷人的,每次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犯罪情節
(1)雇傭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對雇傭人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違法犯罪目的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節
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5.緩刑適用條件
(1)犯故意傷害罪,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經濟損失的,可以適用緩刑。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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