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行業稅務會計處理(物流業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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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物流行業稅務會計處理,物流業計稅依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物流業涉及的營業稅稅目稅率

1、交通運輸業,稅率3%.

征收范圍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

2、郵電通信業,稅率3%.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郵政、電信。單位和個人從事函件、包件的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3、服務業,稅率5%.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物流業中的代理、倉儲屬于本稅目征收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單位和個人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發票;提供其他服務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

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

案例:某汽車運輸公司6月取得運輸業務收入20萬元,裝卸業務收入4萬元,倉儲業務收入3萬元,計算該公司6月應納營業稅。

按照稅法規定:運輸、裝卸業務收入屬于“交通運輸業”稅目,按3%的稅率繳納營業稅。應納稅額=(20+4)×3%=0.72(萬元)

倉儲業務收入屬于“服務業”稅目,按5%稅率納稅,應納稅額=3×5%=0.15(萬元)

該公司6月業務收入應納稅額=0.72+0.15=0.87(萬元)

二、物流業計稅依據

1、交通運輸業計稅依據

交通運輸業的營業額,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納稅人提供交通勞務所取得的全部運營收入,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陸路、水路、航空、裝卸搬運等的計稅依據均應按此原則確定計稅依據。

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代開發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

中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航)與中國**貨運航空有限公司(簡稱貨航)開展客運飛機腹艙聯運業務時,國航以收到的腹艙收入為營業額;貨航以其收到的貨運收入扣除支付給國航的腹艙收入的余額為營業額。

案例:某(自開票納稅人)運輸公司2003年5月份取得取得貨運收入58000元(其中含1%的保險費用),其中付給其他聯營運輸公司運費18000元,請計算該公司5月份應納營業稅稅額。該公司當月應納營業稅額=(58000-18000)×3%=1200(元)

2、代理業計稅依據

納稅人從事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其營業額為其向客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港口費用、運輸費、保管費、出入境檢疫費、熏蒸費、倉儲費、裝卸費及其他代理費用。上述所稱“其他代理費用”是指:支付給海空陸港的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支付給海關的報關費;支付的集裝箱費用(包括堆存費、提箱費、裝箱費、拆箱費、洗箱費);支付的貨物保險費;支付給運輸代理單位的代理費;經省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費用。

國稅發[2000]139號規定,對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包機業務向包機公司收取的包機費,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后的余額。

國稅函[2006]1312號規定,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的海運費以及報關、港雜、裝卸費用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3、倉儲業計稅依據

對試點物流企業開展物流業務營業稅征稅問題,國稅發[2005]20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三、物流業扣除憑證

1、交通運輸業扣除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1號)規定,運輸單位(或個人)從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務的,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以向運輸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或個人)開具貨運發票,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2、代理業扣除憑證

納稅人從事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其從事無船承運業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向委托人開具發票,同時應憑其取得的開具給本納稅人的發票或其他合法有效憑證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3、倉儲業扣除憑證

國稅發[2005]208號對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提出了要求: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或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出具的公證證明。

四、相關特殊情況

遠洋運輸企業業務不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

針對遠洋運輸企業不同的業務,營業稅政策規定了不同的適用稅率。國稅發[2002]25號規定,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文件規定,對遠洋運輸企業從事光租業務和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五、常見問題解答

1、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應出具何種發票?

答: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4]172號)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公路、內河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包括聯運代理業務,應開具服務業發票,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申請代開票單位代開“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代開)”.

2、殘疾人從事物流業能否享受稅收減免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具體說必須是殘疾人本人為社會提供勞務,對殘疾人雇傭其他人提供勞務不適用免稅規定。殘疾人個人提供物流業涉及的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內的勞務,可以免征營業稅。

3、國際貨物運輸業務是否已經免征營業稅,具體包括哪些業務?

答:根據《關于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8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免征營業稅。國際運輸勞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的行為。

4、貨物運輸代開票納稅人,能否按交通運輸業差額計征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代開票納稅人從事聯運業務的,其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為代開的貨物運輸業發票注明營業稅應稅收入,不得減除支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的各種費用。即在代開票時,應全額按開票金額計征營業稅。

5、運輸公司銷售一批鋼材并提供運輸服務,能否按混合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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