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試作弊罪法律解讀)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試作弊罪法律解讀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2015...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首例考研替考案宣判,考試作弊罪法律解讀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被告人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被告人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并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虎某具有自首情節,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侯某、虎某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

鑒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考試作弊罪中“替考”的法律解讀

“替考”是一種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弄虛作假的行為。“替考”行為破壞了考試的公平競技規則,嚴重影響考試的公平性,與考試的宗旨和功能相違背,嚴重違反了國家相關考試管理制度。考試作弊也屬于一種社會不正之風,嚴重破壞了社會公平誠信的基本原則,使國家教育考試制度形同虛設,屬于一種嚴重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和予以嚴懲。以往對于考試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給予一定行政處罰,不足以形成有效打擊和震懾效果。

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組織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作為犯罪規定到《刑法》之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新增了“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的犯罪行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