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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二、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本罪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實際已經造成國家政權被顛覆、社會主義制度被推翻的危害后果。只要行為人已經著手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是在密謀、策劃階段,還是已經付諸實施,都應當立案追究。一般來說,本罪情節的輕重和立案標準主要依據犯罪主體的情況而定。本罪立案標準的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根據刑法第97條的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罪行重大的,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積極參加的,應當一律立案追究。所謂“積極參加的”,是指除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外,其他積極主動參加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并在犯罪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員。由于這類人員在主觀上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因此,也是重點打擊對象,對“積極參加的”,應當一律立案。
3、對其他參加的,一般應當立案追究。所謂“其他參加的”,主要是指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參加人員。對于情節顯著輕輕微、危害不大的參加的,可以不予立案追究。另外,對于被欺騙、被脅迫參與,沒有具體實施犯罪的一般群眾,可以不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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