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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第26號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長:周伯華
衛生部部長:高強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醫療機構發布醫療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布醫療廣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非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布醫療廣告。
第六條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系電話。
(一)至(六)項發布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