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軌“姐夫”,還要求丈夫賠償10萬元?法院:判決離婚,女子需賠償丈夫

導讀原標題:女子出軌“姐夫”,還要求丈夫賠償10萬元?法院:判決離婚,女子需賠償丈夫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僅與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還要求丈夫...

原標題:女子出軌“姐夫”,還要求丈夫賠償10萬元?法院:判決離婚,女子需賠償丈夫

妻子在婚姻存續期間

不僅與丈夫的姐夫同居

竟然還要求丈夫

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

案情回顧

2001年,李某(女)與賴某(男)自由戀愛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育有一子。結婚初期雙方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務工,賴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離多。李某外出務工期間,曾與賴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數月。發現妻子李女婚內出軌后,賴某多次與李某溝通聯系,希望能調解雙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絕與賴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雙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起訴離婚。庭審中,賴某要求李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6萬元。李某承認其婚內出軌的事實,但認為這是賴某不顧家庭責任,缺乏關心關愛所導致,并要求賴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

法院審理

夫妻關系忠實是維系健康婚姻關系的基石,原告李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丈夫的姐夫非法同居生活數月,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破壞家庭和諧,損害被告感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與他人同居”之規定,石城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與賴某離婚,并判決李某賠償賴某精神損失費5萬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來源:江西法院)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