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可以售賣保健品(醫療機構賣保健品及醫院賣保健品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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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醫院可以售賣保健品,醫療機構賣保健品及醫院賣保健品如何處罰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案例

我局執法人員在轄區婦幼保健院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院藥房存放著一定數量的福施福膠囊(營養素補充劑),該產品標示批準文號為“衛進食健字[1998]第009號”,系原衛生部批準的進口保健食品。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著“尤其適用于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及“出生缺陷干預工程產品”等藍色字體,生產日期為2011/07/27。執法人員根據線索,查驗了上述產品的供貨資質證明材料及進貨單據,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調查得出以下結論:1、上述保健食品是醫院從外地某保健食品經營企業以每盒60元的價格購進的;2、醫院收款人員憑醫生處方,以每盒95元的價格銷售給患者共計63盒。

分析

醫院憑處方使用“保健食品”應認定其為藥品,直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保健食品若與藥品同名,則視為“以非藥品冒充藥品”,依照被冒充藥品的標準進行檢驗,并載明檢驗結果”。二是保健食品與藥品不同名的,則視為使用未獲得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即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認定為假藥,按《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相關知識

保健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宣稱具有治療功效。醫療機構是診療疾病的地方,需開立處方,凡診治疾病不得使用藥品和醫療器械之外的東西,不得使用保健品。否則按非藥品冒充藥品處理。保健品就是保健食品的簡稱。醫院不能銷售保健品當然是有法律依據的。醫院是醫療機構,是從事醫療的機構,我國法律規定,只有藥品、醫療器械才能宣稱具有治療功能,所以醫療機構必須使用藥品、醫療器械治療疾病,如果使用保健品那么視為非藥品冒充藥品。當然也有例外,比如醫院可以使用消殺品,因為消殺品并非治療功能,也不存在冒充藥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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