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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移民歸化法(Immigration&NationalityAct)第203(b)(1)(a)部分,在下列情況下,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可以獲得移民簽證:
1)此人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等領域有杰出才能,歷來就得到其所在國或國際的一致認可,其成就可以通過大量書面材料證明;
2)此人希望進入美國繼續從事其所擅長之行業;
3)此人進入美國后將給美國帶來極大利益。
--足夠高的國內知名度
移民法認為,申請人的杰出才能,"歷來就得到其所在國或國際的一致認可"。而聯邦法院最近做出一項重要的決定,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并不一定要有很高的國際聲譽。
向美國移民局申請杰出人才移民簽證,最重要的是用材料證明申請人具備杰出才能。
美國移民法規定,沒有得到過國際大獎的人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中的至少三種:
*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內曾經獲得知名度稍低的國際或國內大獎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是本專業領域著名組織或機構的一員的證明材料,該機構的會員均為取得杰出成就的專業人員,會員資格由該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知名專家鑒定;
*專業報刊、重要商業刊物或媒體對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所取得的成就的報道(報道必須包括標題、日期和作者,必要時還應翻譯)
*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或相關專業領域曾擔任裁判團成員或以個人名義擔任裁判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在本專業領域之科研、學術或藝術上做出重大貢獻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在專業報刊雜志或其它媒體上發表過專業學術論文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曾在不止一個國家舉辦自己作品的藝術展覽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在為某個知名組織或機構的表演活動中充當主角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與其它人相比獲得高薪或比他人獲得更高酬勞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在藝術表演中獲得商業成功的證明材料,如電影票房記錄,磁帶、磁盤、錄像帶或影碟的銷售記錄等。雖然移民局只是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列十種證明材料中的任意三種,但是為了不給移民官拒絕批準落下口實,移民律師無疑要對客戶所提材料的質量進行評估。
在律師和移民官眼里沒有價值的材料包括:
*申請人自費出版的書;
*腳注提到申請人的作品卻未做任何評價;
*一筆帶過的書名目錄;
*中立的評論。
能作為有力的證據的材料包括:
*同行們在專題討論會上對申請人作品的評論;
*同行們在學術專刊上對申請人作品的評論;
*學者們描述申請人在學術領域所作貢獻的推薦信;
*申請人的作品被當作權威列入引用目錄;
*在同行學術評論專著中充當評論家;
*學術論文(尤其是博士論文)。
--繼續從事擅長之行業。
新的移民法明確指出: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到美國后繼續從事其所擅長的行業。
因此,雖然美國移民局不要求申請人提供雇傭證明,但是申請人必須提交"明確證明"(clearevidence)自己抵美后不會改行的文件,這種證明可以是未來雇主的信,也可以是預先的承諾如合同等。申請人還可以草擬一份聲明,詳述自己在美國繼續工作的計劃。移民局認為,對杰出人才來說,離開了你所擅長的行業,也談不上杰出。
--預期帶來利益的要求
移民法強調:進入美國的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必須"給美國帶來極大的利益"。美國移民局認為這種要求的實際意義是國會不希望有杰出才能的外國人移民到美國以后一直閑著而不發揮其才能。
這條法律規定表明,申請人必須提供的關于抵美后將繼續在自己所精通的行業工作的證明材料,足以說明該申請人的到來將給美國帶來極大的好處。移民局認為,也有"極少數"申請人進入美國后會嚴重損害美國的利益,移民官也可以因申請者不能給美國"帶來極大的好處"而拒絕其簽證申請,但一般來說,滿足預期給美國帶來利益這一根本要求,其它條款并無岢求。無論法律如何進行冠冕堂皇的說明,美國人"務實"態度還是極清楚地寫在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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