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公示催告程序是特別程序嗎,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據持有人之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關系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民事訴訟程序。
2、就其性質而言,是非訟程序。其要解決的是兩個問題,一是除權,即解除票據的效力,又叫票據失權;二是確權,即確定申請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
二、適用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因此,其適用范圍為:
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
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三、止付與公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生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據轉讓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如果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后,仍進行支付的,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為不能導致債的免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除權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即有兩個條件:
1、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或者有人申報權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報;
2,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必須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法院才能作出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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