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股東出資約定不明,股東約定股本金沒到怎么辦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非訴訟方式
1、發起人另行募集股份:股份公司認股人到期未繳納出資,經發起人催繳后逾期仍不繳納,發起人可以向他人另行募集股份;
2、對股東權利進行合理限制:公司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瑕疵出資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進行合理限制;
3、解除股東資格:對瑕疵出資股東,經公司催繳后仍不履行的,可通過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
(二)訴訟方式
1、下表列明了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的主體和承擔責任的主體的對應關系
注:原《公司法解釋(三)》,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自2014年3月1日起,上述條文已經被刪除,該條款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公司法解釋(三)》時唯一做出實質性修改的條款。
2、公司和其他股東屬于公司內部主體,債權人屬于公司外部主體,根據公司法“內外有別”的原則,上述三者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方式不同:
(一)公司和其他股東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責任,滿足股東有瑕疵出資行為即可,范圍是未出資部分和抽逃出資部分;
(二)債權人要求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情形中,公司是第一責任人,責任主體承擔的是在公司承擔完責任后的第二位責任,責任范圍是(1)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剩余部分和(2)瑕疵股東未出資的本息范圍部分的重合部分。(換句話說債權人必須先找公司,再找責任主體。那么在認繳制下,債權人的保護成為了一個棘手問題,因為違反出資義務的認定與出資期限相關,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某股東的出資期限有一段比較長時間,那么債權人會有一個等待期,同時要面對等待期里產生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等待期后債權人才能要求未盡出資義務的某股東承擔責任)。
二、促使股東出資的其他規定
(一)訴訟時效抗辯: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限的限制;
(二)身份抗辯:不得以自己是名義股東來抗辯出資義務;
(三)加重未盡出資義務股東的舉證責任:對出資義務產生爭議的案件,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合理懷疑證據即可,由被告股東對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四)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的出資)應作為清算財產;
(五)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六)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股東出資不實或抽逃出資,可以裁定追加、變更瑕疵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