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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規則,集體土地入市交易規則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產權交易方式應當與國有土地市場相同,采用多元化的方式,租賃(即年租)、出讓(即批租)、拍賣、招標、掛牌、作價入股、合伙聯營均可。一般來說,需方要作長期投資的愿意采取批租方式;供方希望有長期穩定的收益,愿意出租;需方有多個競地者,可以拍賣;公共設施用地可以招標或掛牌;全依交易雙方一致的意愿而定,不必拘泥于現行法律允許的作價入股或合伙聯營兩種方式。因為若采取作價入股或合伙聯營方式,則集體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就成為股東或合伙人,必須參與企業經營,承擔經營風險,一旦經營失敗便血本無歸。所以,農民集體一般都愿意采取租賃方式,不愿意作價入股。政府不應硬性規定交易方式,只需制定租賃或出讓、轉讓合同的規范文本格式和拍賣、招標、掛牌的法定程序即可。
集體土地入市需要有土地市場監管。市場管理人員需要做的是:匯集土地供方、需方的信息,審查供方、需方信息的合法性(集體土地入市的經辦人是否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委托,提供的集體土地是否有合法的產權,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用途分區的用途管制規則),也可規定交易規則和提供交易場所。集體土地的供給不需要提出申請、政府審批。政府不應以此手段壟斷建設用地供應。建設用地與耕地配置的均衡點應由市場來定,政府是定不好的。市場交易的租金、地價不要由市場管理人規定,可以由中立的中介機構來評估,由供需雙方平等協商或競爭的市場機制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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