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最新版(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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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密切工礦產品(包括工業品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生活資料,下同)購

銷之間的聯系與協作,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農村社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等單位之間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

個體經營戶和農村社員、重點戶、專業戶同法人之間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

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購銷(供需)當事人,必須貫徹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

本著按需生產、質量第一、適銷對路的原則,按照國家法律、政策的規定,簽訂

和履行合同。

第四條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的

法定代表或者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

專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執行。

當事人委托其它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托證明,明確代理權限。產品分

配單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條屬于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包括計劃分配、統購統銷、計劃收購等產品)

的購銷合同,按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計劃指標和需方提

出的花色、品種、規格、質量簽訂;如不能按計劃指標簽訂合同,發生爭議時由

爭議雙方下達計劃任務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屬于國家指導性計劃產品的購銷合同,參照國家和國家授權的主管部門下達的

指標,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屬于自由購銷產品的購銷合同,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

第六條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產品的名稱(注明牌號或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要求);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五、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六、接(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八、驗收的方法;

九、產品的價格;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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