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閃遠光燈被圍毆(尋釁滋事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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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男子閃遠光燈被圍毆,尋釁滋事如何處罰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男子閃遠光燈被圍毆

1月2日晚上,家住南京浦口的張某開車駛出小區時,因門前道路被一輛停著的轎車擋住了,張某就閃了兩下遠光燈,不料惹惱了對方,雙方發生口角。張某駕車沒開出多遠就遇到堵車,對方追上來攔在車頭,隨即趕過來七八名男子,將張某及女伴一頓暴打。據目擊者描述,暴打持續很長時間,打壞了兩個安全帽。

2日晚上7點左右,浦口區新馬路與浦珠路交叉口,一對30歲左右的男女遭到一群人暴打,路人趕緊報了警。警察趕到現場看到,一名女子躺在地上處于昏迷狀態,另一名躺在地上的男子滿口是血,但意識尚清醒。

多位目擊者目睹了街頭打斗的情形。“我喊,你們不能這樣打,再這樣打會把人打死的。”一名老太太告訴民警,躺在地上的男子被人用安全帽往身體上砸,安全帽都砸壞了兩只。

另一位目擊者稱,對方有七八個人,有的還手持1米長的棍子,見被打的一男一女躺在地上不動了,才匆匆離開。隨后,民警聯系了120救護車將傷者送往浦口醫院救治。

被打的男子是張某,他說,當晚他駕車從浦欣家園小區出門,看到一輛紅色轎車擋道,就開遠光燈閃了兩下,提醒對方讓道。沒想到對方副駕駛位置的男子搖下車窗,責問“閃什么閃”,并罵了一句粗話。張某就回應:“我閃你了又怎么了。”雙方吵了幾句后,張某就駕車離開了。

令張某沒想到的是,對方已經開車跟上他了,并且在路上“調人”。當張某開到新馬路與浦珠路交叉路口附近時遇到堵車,后面的男子就打砸張某的車窗并喊他下車。身材魁梧的張某沒意識到危險,就下車了。結果,上來七八個人將他圍毆,張某的女同伴上來拉架也沒能幸免。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調查此事情,希望打人者盡快投案自首。

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處罰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此罪名既可由單個人實施,也可由結伙聚眾形式出現。在結伙尋釁滋事中,“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可見,主犯應對在他指揮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擔全部責任,但對超出他的指揮范圍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于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體上,主體實施了以上所說的四種行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亂,就構成了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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