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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殺母案,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標準是,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判斷方法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結果發生或明知道必然發生的情況下放任結果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復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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