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集資房和統建樓的區別,集資房和統建房有何區別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建設主體不同。集資房由單位組織建設;統建房原則上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建設。
2、土地取得方式不同。集資房是利用單位自有土地;統建房用地是通過出讓方式或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后取得。
3、住房價格構成不同。集資房是以建房成本價向職工出售;統建房價格是以建房成本價加上土地出讓費用、銷售稅費和利潤,同時參照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合理確定。
集資房:概念集資建房是指單位利用自有土地,按照職工自愿原則,由單位與職工簽訂集資建房協議合同,享受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按照建房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的政策性住房。
交易5年內不得作為商品房出售。
統建房:概念統建住房是由政府或經批準的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統一建設、統一價格、定向出售的,既具有商品房性質又具有政策性住房性質的住房,又稱為限價商品房。
交易5年內不得作為商品房出售。
哪些集資房可以轉讓
(一)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集資房
對于產權全部是單位員工個人的情況,因為產權屬于員工個人即轉讓人,即使單位內部規定,員工不得轉讓,但是該規定系單位內部規定,對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因此此種情況下該協議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即應認定轉讓有效。如果一方違反約定,不履行轉讓協議,另一方可按協議約定,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產權部分是單位,部分是員工個人的集資房
對于這種情況下,因為集資房是單位與個人共有,一方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擅自處分共有物,不動產是登記主義,集資房登記有共有人的情況,因此第三人在購買集資房時是可以知道單位是共有人的,因此不適用善意取得,再者,購買人未經共有人的同意,也過戶不成。因此,對于單位員工與第三人簽訂的集資房轉讓協議應是無效的或部分無效的,若出賣人將相關款項補齊之后,就可以獲得完全產權進行轉讓。
集資房屬經濟適用住房范圍,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土地建設、按成本價出售給內部職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資建房的職工也有很多具體條件。如果職工是全額集資,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資,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于另部分集資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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