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辦學條件標準是什么(特殊教育辦學條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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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選擇

學校所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校址選擇應避免自然災害的影響;

2.校址應選擇在衛生、無污染的地區,與各類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

3.學校應選擇在交通較為便利、公用設施較為完備的地區;

4.校園周邊不應有無防護設施的河流、池沼、斷崖及陡坡等地帶;

5.校園用地不應有架空變壓輸電線及城市熱力管等管線穿。

越校區。

二.班額

盲學校每班按14人、聾學校每班14人、啟智學校每班12人計算。

三.學校用地

特殊教育學校用地按功能來分,應按教學區、運動活動區、植物種植綠化區、康復訓練及職業技術訓練區、生活服務區等功能關系進行合理布置。

1、運動場地應根據學校規模設置:9—12班,應設置200m環形跑道及4—6股的100m直跑道的運動場;18—24班規模時,尚需增設1—2個球類場地。

2、康復訓練及職業技術訓練場地應包括:體能訓練、盲學校定向行走訓練、職業訓練場等,其場地面積應為4㎡/人,但總面積不應小于400㎡。

3、學校綠地應包括校園綠地及植物種植園地等成片綠地,綠地率不應小于35%。

四.學校宿舍

特殊教育學校校舍的組成,根據學校類型、規模、教學活動的要求和條件,為殘疾學生的學習、生活、活動提供不同數量、不同尺寸、不同設施設備的用房,一般包括各類教學用房(普通教室、專用教學及公用學習用房)、生活訓練用房、勞動技術用房、康復訓練用房、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用房等,其使用面積最低指標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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