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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并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零八條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零九條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動產。
第一百一十條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或者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二條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條債權人未按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變價處分留置物的,應當對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寬限期的,債權人可以不經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本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適用于留置。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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