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是什么?(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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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自留地與承包地的區別是什么?,土地承包地和自留地的區別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承包土地和自留地的區別包括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不同、使用期限不同等,承包土地取得的方式是由農村經濟集體發包給承包人的,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而自留地是農村集體分配給村民長期使用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農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

2、草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

3、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70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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