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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采取監控手機通信行為是非常嚴格的,需要是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恐怖襲擊等嚴重的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査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條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技術偵查手段
1、技術偵查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
2、技術偵查的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3、技術偵查的種類、適用對象、期限
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
期限: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對象和期限執行。
4、技術偵查適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偵查人員對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所獲材料的運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對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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