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情況有哪些,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的情況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分支機構在法律意義上不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按照國科發火[2008]172號、國科發火[2008]362號文件規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包括總機構和非法人分支機構。
Y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一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但該項目是2006年批準的,2010年才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請問Y企業能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文)規定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該情況可以按照財稅[2012]10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從2010年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總局所得稅司領導,你們好。我想問一個問題:研發費加計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116號)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稅發[2008]362號)中所指的研發費口徑是否一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扣除及加計扣除過程中研發費的口徑是怎樣規定的?謝謝。
上述文件中研究開發費的歸集口徑并不一致。具體口徑及歸集范圍可參照上述文件的規定。
針對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事項,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在實際中公司都未對轉讓的技術進行資本化處理而是費用化處理了,因此無法從賬面取得無形資產凈值,請問應如何確定技術轉讓的成本?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