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有婦之夫交往,分手后男方強行發生關系,法院判了!

導讀原標題:女子與有婦之夫交往,分手后男方強行發生關系,法院判了!山東濟南的李先生和薛小姐曾是一對情人,彼此還有生意上的合作。但2020年...

原標題:女子與有婦之夫交往,分手后男方強行發生關系,法院判了!

山東濟南的李先生和薛小姐曾是一對情人,彼此還有生意上的合作。但2020年10月19日,當李先生再度闖入薛小姐住地,重復早前習以為常的“活動”時,“相愛相殺”由此開始。

薛小姐事后報警,稱李先生強奸了她。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介入后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

隨后,薛小姐申請復議,但復議還是維持“不予立案”的決定。薛小姐繼續向濟南市公安局申請復核。濟南市公安局也維持了刑事復議的決定。

最后,在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介入下,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決定立案。2023年4月,案發兩年多后,濟南市歷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先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首先聲明,我對我兒子在外找小三的行為很不恥。作為一個有家室的男人,作為一個有孩子的父親,他是不合格的。他找小三對不起我們,也讓整個家庭蒙羞。”2023年5月15日,李先生的父親(簡稱李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但回到案件,我認為這個判決有問題,我們已上訴。”

薛小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兩年多太不容易了,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2023年5月15日,受訪者向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的(2021)魯0102刑初518號刑事判決書等官方文書顯示,2018年12月,李先生和薛小姐相識并發展為情人關系。

資料顯示,李先生出生于1977年,比1990年出生的薛小姐大13歲。隨后交往中,李先生朝薛小姐在濟南經營的一家公司投入200萬元,占股40%。薛小姐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負責公司運營,其和公司自有資金為150萬元,占股60%。

在李父看來,兒子李先生和薛小姐后來所以起了矛盾,主要因薛小姐知道李先生有錢,得知他有媳婦后,更想取而代之。“上位”失敗后,她就做了一個局,把他兒子送進了監獄。

但薛小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一開始,她和李先生往來時,并不知道對方有家室。后來,薛小姐確實知道李先生有家室,“但他老婆在青島,他們長期兩地分居。”

得知對方有家室后,薛小姐稱,她繼續和李先生交往大概半年,這主要是因為李先生答應她,很快就和妻子離婚,然后和她在一起。

“承諾”遲遲沒有兌現,2020年國慶期間,薛小姐和朋友去了趟西安旅游。她聲稱,期間,她遇到一個讓她“一見鐘情”的人。而國慶期間,李先生去青島陪他的妻子,這也更讓她狠心決定離開李先生。

2020年10月15日,薛小姐給李先生發短信說“回去清算清算(公司)吧,咱倆完了”,隨后她不再接李先生的電話。

李先生在給她的短信回復中說:“對不起呀寶貝,我不該那樣子,你看在我著急的份上,原諒我吧,我也是擔心你啊。”

薛小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次,我是狠心和他分開。”旅游回來后,薛小姐回到歷下區財富花園的租住地,李先生過去看她。期間,兩個人談了公司發展合作的問題,并再次發生關系。

變化是在2020年10月19日。

歷下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2020年10月份,薛小姐已明確告知李先生分手,并于10月18日晚修改了其租住房屋的門鎖密碼,次日(10月19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李先生來到薛小姐住處,發現門鎖密碼已被修改,遂到其車內取出該房屋的鑰匙。

《起訴書》稱,李先生用鑰匙開鎖進入房內并拿走薛某的手機查看,期間,二人發生爭執,李先生掐住薛小姐脖子,抽出腰帶嚇唬薛小姐……強行與薛小姐發生性關系。期間,薛小姐采取指甲抓、咬李先生胸口等手段反抗。

李先生為何有薛小姐租住地的鑰匙?李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租那房子是他兒子給的錢,只是以女方名字租住罷了,之前小區里還有他兒子的停車位。

薛小姐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房租是她自己交的,但她和李先生間的一些費用,有些本就是公司的投入。此外,她聲稱,她并不清楚李先生為何有她房門鑰匙,“他偷配的,那天我還以為他破門而入,當時我在睡覺。”薛小姐說。

2023年4月,一審判決顯示,歷下區法院認為,李先生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定李先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對此判決,李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訴。李先生家屬提供的《上訴書》稱,2020年10月19日李先生與薛小姐發生性關系是事實,但上訴人李先生的“暴力”尚未達到嚴重的程度,并沒有違背薛小姐的意志,其行為并不是強奸。

此外,“從案發前雙方之間的情人關系、經濟糾紛,案發后雙方又多次見面,以及薛某虛假訴訟的行為等,本案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不應當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上訴書》稱,關于一審判決認定的“李先生抽出腰帶嚇唬薛小姐、使用掐脖子、按壓等手段制服薛小姐的反抗”,李先生表示,“這與事實不符。”

《上訴書》中,李先生表示,他進入薛小姐房間后,先拿了她的手機。因薛小姐交男朋友的事,他本來心里就不舒服,薛小姐又不讓其看手機,這才出現兩人搶奪的行為。

這一過程中,李先生承認有“掐其脖子、抽腰帶”的行為,但這些行為與發生性關系沒有關系,不屬于發生性關系前的強迫行為。

《上訴書》提到,案發次日(2020年10月20日)薛小姐在公安機關筆錄中明確表示“希望公安機關先不要對李先生采取強制措施”,當日,李先生在未被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也離開了派出所。

《上訴書》稱,2020年10月23日,薛小姐以案發后上訴人(李先生)及家人沒有一個明確態度為由,又到公安機關要求立案。

“從薛小姐兩次筆錄能看出其是有明確目的的,是否想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就在于上訴人是否達到其要求。”《上訴書》稱。

薛小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初在派出所,她想到彼此曾在一起,也有感情,就說了“再考慮考慮,不知道怎么辦”,態度不明確,但沒有說放他走,不再追究。

一審判決書載明,有兩位證人證實,案發一個多月后,即2020年11月28日,李先生生日那天,薛小姐主動帶著蛋糕給李先生過生日。“試想一下,如果真的被人強奸,殺他的心都有了,哪還有心情給強奸犯過生日?”李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哪是被強奸后的正常表現和行為?”

就前述疑點,薛小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公安還沒立案,我一直在復議復核。在我的認知中,一碼歸一碼。我公司的賬戶因他起訴被封,我想打聽下,他是以什么名義起訴我的,所以我要問一下怎么處理。”

“我目的是打聽一些東西,所以沒空手去。”薛小姐說。

另據官方披露,案發前一天,李先生和薛小姐兩次自愿地發生性關系。薛小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報案的前一天,我們談分手,期間,我們兩度發生了性關系,但也不是自愿的,主要是因聊到公司的問題,我內心糾結、猶豫了。”

“如果我執意分手,他就起訴我,公司就不能正常經營了。”薛小姐說,“他拿公司要挾我,公司是我一手做起來的,傾注太多心血,所以才又發生了性關系。”

李父稱,2020年10月19日那天,他兒子進入薛小姐房間時,她一絲不掛地面對他兒子,所以“倆人又再次發生關系”。

“但這時我已經決定和他分手了,也改了門鎖的密碼。”薛小姐說,至于案發當天赤裸面對李先生的問題,“我有裸睡的習慣,不是因為他進入后,我主動脫衣服勾引他。”

他們之間的性關系是否屬于強奸?一開始,當地警方和檢察院意見并不一致。2020年10月26日,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向薛小姐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就其控告自身被李先生強奸一事,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薛小姐對此不服并申請復議。2020年12月2日,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向其出具的《刑事復議決定書》稱“原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根據相關規定“維持原決定”。

薛小姐隨后向濟南市公安局申請復核。2021年2月4日,濟南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復核決定書》顯示,經審查認為,原復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依據準確、程序合法,根據相關規定,決定維持刑事復議決定。

這意味著,從歷下區公安分局到濟南市公安局,均認定李先生和薛小姐間的性關系,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

但濟南市歷下區檢察院認為應該立案,并要求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說明不予立案理由。

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談到不符合立案的一些理由,歷下區檢察院則認為,案發當日,李先生在薛小姐強烈反抗下仍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符合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歷下區檢察院就此給出的理由有3點:

第一,二人之間雖系情人關系且存在經濟糾葛,案發前一天也在薛小姐自愿的情況下發生了兩次性關系,但無論李先生、薛小姐二人之間是否仍存在感情,上述理由都不能成為阻礙次日李先生強奸行為認定的原因。

第二,雖然李先生稱,二人過去吵架時也曾多次以“強行與薛小姐發生性關系的方式和好”,但薛小姐在后來發生性關系過程中的配合及二人事后的和好行為,不能成為認定李先生本次不構成強奸罪的原因。

第三,李先生對薛小姐的反抗行為及其本人對薛小姐實施的暴力手段具有明確認知,其行為符合強奸罪關于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系的構成要件。

據此,歷下區檢察院2021年5月14日要求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在收到該檢察院發出的《通知立案書》15日內,對李先生涉嫌強奸罪進行立案。

隨后,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立案,歷下區檢察院起訴。今年4月,歷下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先生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王涵

圖由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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