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年,我國數字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
隨著黨的二十大對加快建設數字中國作出重要部署,在近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國務院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提請審議。《報告》顯示,我國數字經濟總體規模連續多年位居世界第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日益凸顯。但著眼當下,我國數字經濟還存在大而不強、快而不優等問題。
展望2035年目標,數字經濟正邁向繁榮成熟期。在下一個發展周期,數字經濟應如何不斷完善治理體系,實現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應在哪些方面發力部署,筑牢發展根基?數字產業創新發展該如何打造產業體系,從而有效率地參與國際競爭?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還有哪些方面需要補強?封面新聞新經濟和科技部推出“解讀數字經濟發展報告”系列報道,發問數字經濟領域頂級專家,全面剖析這一重磅報告背后的深意。
封面新聞記者 孟梅 歐陽宏宇
數字時代,數據已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對提高生產效率的作用日益凸顯。
《國務院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顯示,我國數字經濟核心產業規模加快增長,截至2021年,我國工業互聯網核心產業規模超過1萬億元,大數據產業規模達1.3萬億元,成為全球增速最快的云計算市場之一。
“我國是一個數據要素豐富的國家。”11月7日,北大數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匯豐商學院教授沈艷表示,14億人口的大市場、完整的產業鏈和供應鏈,以及黨和國家大力發展數字經濟的決心和努力,是中國發展數字經濟,參與國際競合的獨一無二的優勢。
加強跨部門協調共治
發揮企業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今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建立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函》對外公布。文件提及,國務院同意建立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的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這意味著,在當前的發展階段,需要各個部門建立一個協同的平臺,來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
建立數字經濟部際聯席會議等跨部門協調機制,意在通過強化部門間協同監管,提升數字經濟治理能力。但《報告》同時指出,我國數字經濟的跨部門協同、多方參與的治理機制還需完善。
“過去條塊分割明晰的監管體制進入數字時代后,受到數據跨行業、跨部門的特征影響,亟待多方參與,共同協調治理、解決爭端。”沈艷以本地生活平臺為例解讀到,如同用戶選擇美團、餓了么平臺在線點餐,平臺的數據也可被用來驅動用戶買藥、買3C數碼,甚至選購金融產品。“平臺用數據去分析每一個人的行為和需求,而每一個人的行為和需求是多方面的,這就意味著某一個行業讓某一個部門條塊地去管理是管不過來的,需要跨部門協調共治。”
圍繞共同治理,平臺也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在數字經濟時代之前,政府和企業之間,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角色劃分清晰;現在,平臺也具有了一部分監管的功能。”沈艷指出,當用戶和商家出現爭端,平臺需要承擔仲裁的角色;對于商家,平臺也承擔了流量資源分配的角色等等。“跨部門多方參與中,不僅要有政府,也要能讓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發揮積極作用,這是數字經濟時代來臨后的行業監管的一個根本特征。”
數據并非不用就安全
使用數據要素的關鍵是確權
數字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對發展的規范健康可持續性提出了要求。
《報告》提到,應加快出臺數據要素基礎制度及配套政策,以推進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的分類分級確權授權使用,統籌推進全國數據要素市場體系。
今年初,國辦印發《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其中提到,探索“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的交易范式。
沈艷表示,現階段,數據使用的誤區是將“原始數據不出域”誤認為“原始數據不交易”。“其中的關鍵是確權,當數據作為一種新的生產要素進入市場,就不能被理解為一種傳統的商品。”她認為,一個數據產品的背后,包含控制權、處理權、訪問權、攜帶權等多種權利;其中,所有權和用益權又需要二元分治:雖然傳統要素意義上的所有權在確權中存在困難,但是數據和數據產品的用益權可以有更為清晰的界定。為此,要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健康發展,“對于誰能夠控制和處理數據,也需要有準入門檻。”
對于數據的分級,可以按照完全不能使用、付費使用,以及可以免費公開進行區分。對于可以交易流通的數據,“可以按照數據的隱私程度和安全等級等,通過會員制等模式對部分數據進行收費。”
同時,數據也并非不用就安全。“不使用大數據,反倒失去了參與國際規則制定的機會;未來則只能被動地按照別人制定的規則參與國際合作。”沈艷建議,除了要大力發展技術,提升數據安全保護能力,也要在數據交易監管層面做好沙箱,讓行業龍頭企業能夠發揮作用。
不能妖魔化大數據
用競爭解決“殺熟”和“殺生”問題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有消費者反映,新用戶收到的商品質量卻遠低于老用戶,該消費者懷疑自己被大數據“殺生”了。一時間,在大數據“殺熟”之外,“殺生”也引發了熱議。
隨著數據要素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于大數據的“任性”又該如何應對?
沈艷認為,大數據“殺生”是一個偽概念,從市場定價的角度看,所謂的“殺生”可能是價格歧視的一種表現。例如,根據大數據在給用戶畫像時,收入狀況較好、對價格不敏感的客戶可能看到的價格會高于收入狀況較差、對價格敏感的客戶,但這和客戶的 “生”、“熟”沒有關系。“大數據賦予了商家和平臺從更多維度為商品定價的能力,比如客戶對時間、距離的偏好等,在利用大數據做精準營銷、為不同的客戶提供不同服務的時候,價格也會因此呈現出更多樣化的局面,從而實現所謂“千人千面”。“如果企業把‘生客’和‘熟客’都‘殺’掉了,最后受損失的只有自己。”
“當然,關于殺‘生’和殺‘熟’的討論,也反映了公眾對于平臺中,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安全感,以及部分用戶對平臺企業的不信任。這一點,平臺企業是可以作出積極努力來改變局面的。”沈艷建議,企業應主動地把信息變得更加透明,幫助消費者形成價格預期;同時,政府還應通過行政手段豐富市場準入,引入更多的競爭,通過市場手段解決大數據“殺熟”和“殺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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