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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在某食品有限公司打工,工作時間分兩班倒。公司規定,上夜班的員工只能在宵夜后進行短暫休息。2012年5月,李飛恰好輪到上夜班,由于工作大都集中于深夜,李飛于當晚11時吃完夜宵后一直工作到次日凌晨2時。隨后,李飛便到相鄰車間休息。約半小時后,睡意朦朧的李飛習慣性地直起身子,伸了伸懶腰,一不小心,把左手伸進了安裝在墻壁上的風扇里,瞬時手指血肉模糊。
2012年7月,勞動部門根據李飛的申請作出決定,認定李飛的受傷屬于工傷。而用人單位于去年年底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勞動部門,并將員工李飛列為第三人,請求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庭審中,食品公司訴稱,當晚李飛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擅離工作崗位,到隔壁車間偷懶休息才受傷的,其傷害不是發生在工作場所,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不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食品公司還稱,風扇安裝在較高的地方,一般情況很難碰到,李飛受傷很可能是自殘所致。
勞動部門辯稱,經過調查已查明李飛當晚是在公司上夜班,公司也允許員工工作期間短暫休息,但沒有規定明確的休息時間,李飛的受傷經過也說明了其是在工作期間完成高強度的工作后進行適當的休息,其傷害應屬于在工作時間內發生,公司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李飛存在自殘致傷的行為。
李飛從事的是高強度的體力勞動,雖然公司規定員工可以在宵夜后進行短暫休息,但由于工作任務重,李飛當晚用完夜宵后即回到工作崗位,持續作業到凌晨2時,時間長達4小時,其進行適當的休息是必要的。所以,勞動部門認定李飛是在工作場所與工作時間內受傷并無不當。對于李飛是否自殘致傷,原告公司并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應判決駁回原告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
工作期間互毆,傷了也不屬工傷
武旗與武連均為某建筑公司職工,武旗從事傳送沙漿工作,武連從事攪拌沙漿工作。2011年5月,武旗在工地工作時因配合問題與武連發生爭執,雙方扭打在一起,武旗左手食指被武連咬掉一節。
2011年11月,武旗向當地市人社局申請工傷。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武旗受傷不屬于工傷。武旗不服,向該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市人民政府維持了該市人社局作出的決定。武旗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局的決定。
律師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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