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銀行有規定離柜概不負責,銀行霸王條款:離柜后不負責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雖然多拿了錢應該歸還,但還是有不少聲音力挺“多拿了銀行錢”的李先生。人們關注的焦點不在是否應該還錢,而是長期以來銀行慣用的“離柜概不負責”的態度和做法眾多媒體報道顯示,“不負責”原來只是銀行單方面的權利,而儲戶始終有對銀行負責的義務。
法律專業人士解釋
“離柜概不負責”原則適用的前提在于雙方都無法對自己的主張進行充分舉證。但是,如果真是這樣,又何須提示“鈔票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因為,現在各大銀行的每一個柜臺上都已經普及了視頻監控。
顯然,“離柜概不負責”只是銀行業強勢地位的一種慣性定勢。在筆者看來,“離柜概不負責”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顯相悖,可以休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對于銀行來說,繼續設置類似店堂告示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只要有證據,離柜也應負責;如果沒證據,未離柜也不用負責。
談到證據,儲戶的遭遇更是體現了“離柜概不負責”的不公平。近年來,銀行ATM機取出假錢、儲戶存款錢變少等類似新聞不時見諸報端。對于儲戶的訴求,銀行往往拿“離柜概不負責”作擋箭牌。當儲戶要求查看能證明自身清白的監控證據時,銀行卻又以“客戶無權查看”為由予以拒絕。銀行自己多付儲戶款時以監控視頻為證據向儲戶索要,少付或支付假幣時又以“離柜概不負責”為由將責任一推了之,權利義務如此不對等,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強調: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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