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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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個人獨資企業只能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卻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4、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二、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于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征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2、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4、經營范圍。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三、個人獨資企業主體資格的確定

個人獨資企業也稱獨資企業或獨資商號、單人公司、個體企業等,是指由一個自然人單獨投資并經營的企業。我國于1999年頒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稱其為個人獨資企業,將其定義為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它是我國私營企業中的一種企業形式。

按照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要具備以下條件:

1、要有自己的名稱。根據有關規定,企業之名稱應當預先申請核準,獨資企業也不例外。由于獨資企業的業主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故在企業名稱中不可以出現“有限”或“有限責任”的字樣。在我國,依據公司法之規定和一般的實踐,公司一定是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故在登記時,個人獨資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可以使用“公司”二字。

2、投資人要申報其必要的與其申辦企業規模相當的經營資金。該經營之資金不是注冊資本,只是經營的條件,而不具有對債權人給以擔保的效力。

3、有必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4、有相對滿足其經營業務開展需要的從業人員。從以上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所應具備的條件可以看出,它在投資和經營規模上是有別于主要靠個人勞動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的,個人獨資企業在規模上已具備了企業的全部特征,因此將其視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去參加市場經濟活動,賦予其擬制的人格,有利于擴大其市場交易范圍和規模,發揮它對市場經濟的促進作用,同時,由于個人獨資企業本身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的財產,一旦與外界發生糾紛時,更有利于及時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我國將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他組織形式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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