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什么,解讀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規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勞動者申請休年假,單位有權不批準嗎?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勞動者申請休年假,如果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確實不能安排勞動者休年假,單位有權不批準;如果單位無故不批準勞動者申請休年假,勞動者又執意休假未上班,是否可以作為曠工處理,有待商榷。
2、勞動者入職后何時開始享受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再根據人社廳函[2009]149號,“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勞動者只要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不論是在同一個單位還是在不同的單位,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并非勞動者到新單位入職滿一年后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3、新入職員工應該享受年休假天數如何計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4、年休假天數的確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再根據人社廳函[2009]149號,“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5、勞動者未申請休年假,單位也沒有安排,超過1年,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由上可知,年休假是單位統籌安排,不是以勞動者申請為條件休假的,如果勞動者也沒有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6、什么情況下單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7、未休年假工資計算基數和日工資計算方法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8、未休年假天數工資是按照雙倍還是三倍日工資計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即按照2倍日工資計算。
9、哪些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0、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1、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2、單位規定年休假天數或報酬高于國家規定有效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13、勞動者自己辭職,可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由上可知,年休假主要由單位安排并考慮職工意愿,如果勞動者以個人原因辭職,單位還沒有安排,是否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有待商榷。
14、勞務派遣關于年休假的特殊規定
(1)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2)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15、未休年假工資有一年時效嗎?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年休假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休年假工資如果不屬于勞動報酬,就有1年時效限制;如果屬于勞動報酬,就不受1年時效限制,但也要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6、船員是否適用年休假條例和辦法?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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