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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一條為了加強南沙漁業生產管理,維持南沙漁業正常生產秩序,促進南沙漁業生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及其所屬的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南海區局”)主管南沙漁業生產管理工作。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南沙漁船的組織管理。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條第三條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四條南沙海域是指北緯12度以南我國南海斷續線范圍內的海域及島礁。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五條凡赴南沙海域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六條赴黃巖島海域從事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七條赴南沙海域作業的漁船應當申領《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申領《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漁業捕撈許可證。
(二)船舶技術性能狀況良好,持有主管部門簽發的與作業航區相適應的船舶檢驗證書、登記證書或國籍證書。
(三)刺釣、籠捕作業漁船主機功率在88.2干瓦(120馬力)以上;其他作業漁船主機功率在220千瓦(300馬力)以上。
(四)按規定配置船用通信、導航、船位監控以及消防、救生、燈光聲光信號等設備。其中配備短波單邊帶電臺功率必須在100瓦以上。
(五)按標準配齊職務船員,指定專門的通信人員。上述人員須持有效的適任證書,熟悉國際、國內的有關法律和業務知識及南沙漁場作業的有關規定。其他船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能訓練,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船長必須參加外海作業漁船船長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六)持有《出海船舶戶口簿》和《出海船民證》。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八條漁船申領《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應遵守《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同時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國有漁業企業漁船填寫《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表》,報南海區局審批發證。
(二)港澳流動漁船向船籍港所在地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表》,經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南海區局審批發證。
(三)海南省除國有漁業企業以外的漁船,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表》,由海南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南海區局下達給該省的指標內審批發證,并報南海區局備案。
(四)其他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表》,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南海區局審批發證。
申領《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必須同時報送南沙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和人員名單,并附上通訊實施方案、呼頻表以及船舶檢驗合格證書等。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九條《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實行簽發人制度。
《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由簽發人對《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申請表》、《漁業船舶檢驗
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以及漁船必備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后,由簽發人簽字并加
蓋公章后方可有效。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條凡到南沙生產的漁船必須實行編隊生產制度。漁船在出航前須填寫《赴南沙生產漁船編隊報告表》,將船名號、計劃出(返)航時間及編隊指揮船船名號報南海區局。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一條漁船赴南沙生產必須嚴格執行進出港簽證制度,向所屬岸臺報告進出港動態。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二條到南沙生產的漁船必須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并攜帶國際信號及可能進人的他國國旗;必須制定嚴密的通訊聯絡方案并嚴格執行。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三條各級漁業岸臺應向南沙生產漁船公開安全呼叫頻率,確保南沙漁業生產安全。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四條編隊指揮船在南沙生產期間每天必須與所屬岸臺保持通訊聯絡,定時報告編隊船位及生產動態。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每天須將所屬漁船生產情況匯總,定時向南海區局報告。
國有漁業企業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可直接將所屬漁船生產情況報告南海區局。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五條漁船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斷續線內作業,不得擅自進人他國海域。作業時,應主動與他國侵占島、礁、石油平臺保持適當的距離。
漁船在南沙生產期間應將生產時間、地點、魚類品種、數量等如實填寫在漁撈日志上,返航后將漁撈日志交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六條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如實填報《南沙漁船生產情況表》,定時逐級上報至南海區局。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七條漁船在南沙發生涉外事件或緊急情況時,必須立即如實向所屬岸臺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案發時間、雙方船名號、船位(經、緯度)、經過、隸屬單位、船數和人數、傷亡及損失等。情況危急時,可直接向南海區局岸臺報告。南海區局應及時向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報告。
漁船在南沙遇到外國船只圍追、抓扣等挑釁活動時,應迅速脫離現場,并按規定報告情況和船位。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八條漁船發生涉外事件時,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應在6小時內核查有關情況并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向省級外事辦報告同時,并報南海區局、南海區局應立即將情況上報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十九條赴南沙生產漁船可分別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申請南沙漁用柴油補助;國有漁業企業漁船可直接向南海區局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的漁船須填寫《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申請表》。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按規定對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申請報告及《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申請表》進行核實后,應按時逐級上報至南海區局。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一條申請南沙漁用柴油補助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持有有效的《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
(二)漁業船舶所有人必須參加漁船全損附加南沙漁業生產涉外責任保險和漁船船東雇主責任附加南沙漁業生產涉外責任保險;
(三)具備申領漁用柴油補助的其他條件。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二條南沙漁用柴油補助按當年實際赴南沙生產的漁船船數、作業航次及耗油量進行分配,以實際耗油量為主。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三條南沙漁用柴油補助每年發放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04年)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涂改、偽造、變造。到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四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助:
(一)未經批準赴南沙海域生產的;
(二)雖經批準并持有《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但實際未赴南沙海域生產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捕殺、傷害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和破壞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的;
(四)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五條赴南沙生產漁船未按規定執行報告聯絡制度或不如實填寫漁撈日志的,酌情調減對其補助。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六條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適當傾斜補助:
(一)長年堅持在南沙生產,為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作出貢獻的;
(二)在南海斷續線內作業被周邊國家擾襲或抓扣,能有理有節堅持斗爭的;
(三)在南沙作業漁船因救助其它船只造成損失或多次積極救助遇險船只的。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七條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經費,由南海區局商有關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后進行分配,并由南海區局匯總《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發放表》上報農業部。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對《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發放表》進行審批后,由財政部按各地設立的專門帳戶下撥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經費。補助經費專款專用。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八條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應以適當的方式,公布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發放標準和數額。
南沙漁用柴油補助應及時、全額發放到漁民手中,并由收款人簽名。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二十九條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以及國有漁業企業應在收到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經費后一個月內將經費發放和漁民簽收及使用情況報南海區局。
南海區局將南沙漁用柴油補助經費的發放情況統一匯總后報農業部和財政部備案。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條赴南沙生產漁船發生漁業涉外損失的,可分別向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申請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國有漁業企業漁船可直接向南海區局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的漁船須填寫《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申請表》。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按規定對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申請報告及《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申請表》進行核實后,應按時逐級上報至南海區局。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二條申請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受損漁船必須是赴南沙生產的漁船;
(二)受損漁船出海手續必須完備并持有有效的《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
(三)涉外損失必須是受損漁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南海斷續線內南沙海域生產時遭周邊國家抓扣、擾襲造成;
(四)受損漁船必須是在涉外事件發生時按規定及時報告,并在事后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至南海區局,經南海區局調查核實的;
(五)漁業船舶所有人必須參加漁船全損附加南沙漁業生產涉外責任保險和漁船船東雇主責任附加南沙漁業生產涉外責任保險;
(五)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三條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以直接經濟損失為補助標準。補助項目主要包括因發生涉外事件造成的船機、設備和漁具損失。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四條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每年發放一次。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五條南海區局核查匯總南沙漁業涉外損失情況后,每年向農業部和財政部申報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經費,由財政部審批后按各地設立的專門帳戶下撥。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六條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應以適當的方式,公布補助發放標準和數額。
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應及時全額發放到有關漁民手中,并由收款人簽名。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七條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東省港澳流動漁民工作辦公室以及國有漁業企業應在收到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經費后一個月內將經費發放和簽收情況報南海區局。
南海區局將南沙漁業涉外損失補助經費的發放情況統一匯總后報農業部和財政部。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八條本規定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南沙漁業生產管理規定》(2004年)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南海區局和各省(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原有關規定同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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