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用途應按什么的用途使用(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一般是如何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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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出租房屋的用途應按什么的用途使用,房屋租賃中房屋用途一般是如何約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備條款,作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使用。

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房屋能作約定的用途,指的是類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體的使用用途,因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證房屋符合某一類用途的要求,對于房屋以外的因素無法保證,并且具體使用用途所要具備的房屋類用途以外的條件是針對使用者的。

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房屋的具體用途,那就可能會被認為出租方有義務保證承租方能按具體用途使用,會給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責任,甚至是巨大的損失,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因約定為具體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損失的情況。

雖然租賃雙方直接約定具體用途的情況并不常見,但鑒于以上情況,我們仍有必要注意在這方面的宣傳,尤其是針對出租方,要求在簽訂合同時用途應與房產證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寫具體用途,以維護自身利益。

如果雙方同意在合同上對具體用途作出約定,那么也應在合同中注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承租人改變用途怎么辦

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用途是指承租人不經出租方同意,改變約定的租賃房屋用途,以致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的陷阱。

通常租賃合同中會約定租賃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產用等等。房屋的不同使用方式,對其使用壽命和安全有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承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為商用等,則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將出租房屋收回。

總之,承租人需要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用途時,應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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