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視同銷售的稅法和會計核算方面的規定有哪些不一樣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增值稅與消費稅方面
1、增值稅方面的規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列舉了“視同銷售”貨物的八種類型: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2、消費稅方面的規定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實施細則第六條列舉了“視同銷售”的十二種類型:
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
3、增值稅與消費稅有關規定的差異
在企業自產貨物的“視同銷售”方面,兩稅種之間存在以下差異。
(1)、增值稅法規規定,企業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應視同銷售,但消費稅法規未將此列為視同銷售。
例1:某化妝品企業(一般納稅人)將生產的價值5萬元的“香水”用于出售,再以現金支付股利。發生此項業務后,企業應繳納增值稅7265元(5萬元÷1.17×17%=7265元);應繳納消費稅12820元(5萬元÷1.17×30%=12820元)。
例2:某化妝品企業(一般納稅人)將生產的價值5萬元的“香水”用于支付股利。發生此項業務后,企業應繳納增值稅7265元。消費稅法規未將此項業務列為視同銷售。
(2)、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廣告、樣品的應“視同銷售”。但增值稅法規無類同規定。
(二)、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方面
1、增值稅方面的“視同銷售”規定不再贅述。
2、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國稅函[2008]828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如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方面差異
(1)、增值稅法規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法規無類同規定。
(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償債的應視同銷售。但增值稅法規無類同規定。
(3)、企業所得稅法將提供勞務用于列舉的項目設定為視同銷售。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面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
A、企業所得稅法將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交換行為視同銷售。但營業稅法規僅規定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對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用于交換其他資產的,未設定為視同銷售。
B、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按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但對換出資產(如應確定為視同銷售的),國稅函[2008]828號文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5)、視同銷售計稅價格方面的差異
A、增值稅方面
財稅字[1996]79號文規定,企業將自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銷售。其產品的計稅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或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B、消費稅方面
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依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納稅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c、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稅函[2008]828號文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二、特殊經濟業務在“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銷售)”方面的差異
(一)企業的資產重組與股權投資業務
資產重組,一般是指企業成立后,法律和經濟結構的改變,包括企業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資本結構調整、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合并、分立等。
股權投資,一般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1、流轉稅方面
(1)、股權投資方面
國稅發[1993]149號文規定,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并且廢止了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后,再轉讓股權征稅的規定。)
(2)、股(產)權轉讓方面
國稅函[2002]420號文規定,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國稅函[2002]165號文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應征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重組、合并、分立方面
A、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B、國稅發[2000]119號文,對于企業在合并與分立過程中轉讓、處置資產有如下規定。
(A)、一般規定
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B)、特殊規定
合并企業、分立企業支付給對應企業或其股東的價款中,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經審核確認,被合并企業、分立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
(2)、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方面
國稅發[2000]118號文,對于企業在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整體資產轉讓、整體資產置換、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有如下規定。
A、一般規定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在交易發生時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進行所得稅處理。
B、特殊規定
如果企業整體資產轉讓交易的接受企業支付的交換額中,除接受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的票面價值(或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審核確認,轉讓企業可暫不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如果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作為資產置換交易補價(雙方全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換入總資產公允價值不高于25%的,經審核確認,資產置換雙方企業均不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
3、各稅種規定的差異
(1)、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股權投資方面的差異
A、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股權投資不征收營業稅(不視同銷售)。
B、企業所得稅方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股權投資,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
(2)、在資產重組方面(新舊企業所得稅法規)的差異
A、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B、國稅發[2000]119號文、國稅發[2000]118號文、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資產重組業務中、可不確認或部分確認所得或損失。
(3)、在股(產)權轉讓方面的差異
A、2002年2月起,對整體轉讓企業產權不征收營業稅、增值稅。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B、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所得,作為轉讓財產收入應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
(二)企業的非貨幣性交易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
企業所得稅法將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不動產、無形資產)交換行為視同銷售。但營業稅法規僅規定單位(個人)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他人(單位、個人),視同銷售。對以不動產、無形資產用于交換其他資產的,未設定為視同銷售。
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企業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資產,按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但對換出資產方,如何確定(視同銷售)資產計稅價格無明確規定。
(三)房產與土地使用權交易
1、以土地使用權交換其他權利
(1)土地增值稅方面
滬地稅地[1995]52號文規定,企業以土地使用權換得房產(取得房產后不出售),同時未用貨幣結算的,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以土地使用權換取房產的,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企業、單位應將其分解為轉讓土地使用權和購入開發產品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市場公允價值計算確認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或損失。
接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方應將其分解為按市場公允價值銷售該項目應分出的開發產品和購入該項土地使用權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
(3)各稅種之間的差異
A、以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的,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基本一致。
除符合滬地稅地[1995]52號文規定的,暫緩征收土地增值稅。
B、企業發生以出租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所有權行為的,其確認營業稅(視同銷售)計稅價格的方法無明確規定。
2、單位(個人)以房產、土地使用權用于贈送(捐贈)
(1)土地增值稅方面
財法[1995]6號文、財稅[1995]48號文規定,房產所有人將房屋產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3)各稅種之間的差異
除財法[1995]6號文、財稅[1995]48號文規定的特殊捐贈對象之外,三稅種之間的規定基本一致。
3、以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作價入股、投資(聯營)
(1)土地增值稅方面
A、財稅[1995]048號文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B、財稅[2006]21號文(發文日期2006年3月2日)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稅[1995]048號文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滬地稅地[1997]25號文規定,原投資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股東,由于種種原因,將所持的部份或全部股權轉讓給新的股東名下,無論是在境內還是境外辦理轉讓手續,都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方面
國稅發[2006]31號文對以股權(投資)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企業、單位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應將其分解為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3)各稅種之間差異
A、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房產)投資入股于其他企業(房產開發企業除外)的,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B、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房產)投資入股于房產開發企業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
C、房產開發企業轉讓股權的,應視同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
D、企業所得稅法規對將土地使用權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視同銷售,應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土地使用者(無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
(1)土地增值稅
國稅函[2007]645號文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無論其是否取得了該土地的使用權屬證書,無論其在轉讓、抵押或置換土地過程中是否與對方當事人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變更登記手續,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該土地的權利,且有合同等證據表明其實質轉讓、抵押或置換了土地并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對方當事人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收。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應稅收入總額。
(3)三稅種之間應無差異。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