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系”醫院對女子做刮宮手術未告知其已懷孕(被誤診怎么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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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莆田系”醫院對女子做刮宮手術未告知其已懷孕,被誤診怎么維權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4月23日,馬-女士因子宮零星出血到北京瑪麗婦嬰醫院就診,醫生初診其為子宮內膜增生,懷疑有癌變可能,需要做刮宮手術進一步診斷。4月25日,她再次來到醫院,并做了一系列術前檢查。當天中午11點左右,醫生助理告知其檢查結果一切正常,可以進行手術。手術為全麻,進行約半小時,花費近4000元。術后,她被推入房間休息,醫生跑來說,她可能懷孕,要補做一項血液檢查。檢查結果顯示,她已經懷孕1到2周,且并無癌變。

馬-女士說,對于檢查結果,醫生推說宮外孕可能性較大,本身需要做刮宮手術進行診斷。幾天后,她再次到醫院,要求院方出具術前檢查報告,發現其術前尿檢結果已為陽性,即懷孕。

據北京瑪麗婦嬰醫院尿液檢查報告單顯示,其尿HCG結果呈陽性,報告時間為4月25日8點56分,即術前。另據該院血液檢查報告單顯示,其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結果441.810,為懷孕1到2周,報告時間為4月25日12點12分。而在該院診斷性刮宮知情通知書上,術前診斷為“內膜增生”,手術適應癥為“除外內膜病變”,該通知書并未體現馬-女士懷孕。

醫生:術前有事因而未告知

5月5日,馬-女士再次來到醫院。孫*達對馬-女士及家屬表示,馬-女士主訴近期月經不調,B超發現其內膜厚約2.5厘米,診斷子宮內膜增生。為除外內膜病變,且為止血,建議刮宮。之所以術前尿HCG陽性仍要刮宮,是因為其宮內未見孕囊,且一直陰道出血,極有可能是宮外孕,需要刮宮進行確診,“即便是宮內孕,也不會健康。”同時,術后病理分析結果也支持,馬-女士宮內孕的依據可以排除。

至于術前為何只查尿HCG不查血HCG,是因為無論血HCG是否顯示懷孕,上述理由都足以支持刮宮的決定。“血HCG要等兩小時才能出結果,既然不是宮內孕,如果是宮外孕會耽誤病人治療。”

馬-女士認為,術前檢查并無法百分之百確定其為宮外孕。即便確定是宮外孕,醫生也有義務告知自己,讓自己來選擇是否手術或進一步診斷治療。

孫*達對其表示,馬-女士術前,自己正在進行另一臺手術,沒辦法告知其懷孕一事。她只是遵照診斷結果,如常進行了手術。

對此,該院總經理助理韓女士稱,醫生在此次診療流程中可能存在疏忽。對于如何處理此次事件,院方還要做進一步商討。

【法律解讀】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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