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緩有什么區別(如何區分死緩與死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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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九條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后,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后,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后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第十條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關于死緩的法律后果或者適用結局問題,有三種可能:一是執行死刑,二是減為無期徒刑,三是減為有期徒刑,三種后果各自必須具備的相應條件是:

1、執行死刑的條件是在2年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查證屬實,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注意:這里要求是故意犯罪而非一般的犯新罪,也就是說雖然在2年期間又犯了新罪,但屬于過失犯罪的,仍不能立即執行死刑。

2、為無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內只要是沒有故意犯罪,即使有一般的違法行為甚至是過失犯罪行為(非故意犯罪的),也應當減為無期徒刑。為有期徒刑的條件是2年期間不但沒有故意犯罪反而有重大立功的。需要注意的是:減為有期徒刑是有一定期限范圍的,即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幅度內。注意如果因故意犯罪而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不需要必須等到2年期滿,原則上發現故意犯罪并經查證屬實的即可報請核準執行。而減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則不然,需要等到兩年執行期滿之后才可以依法減處。如果減為有期徒刑,該有期徒刑的期限不是從裁定減刑之日計算而是從死緩2年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死刑與死緩有什么區別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盡管這“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在現時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個重要理由。主要有: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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