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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是指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2、A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對上海X公司沒有絕對控股權,而B上市公司是上海X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對上海X公可擁有絕對控股。
3、但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有關決議,A上市公司對上海X公司擁有經營管理權,并負責委派和推薦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4、這種情況下,A上市公司也就是取得了上海X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控制權,使上海X公司成為了事實上的子公司。
5、因此,會計處理上,A上市公司股權計量應采用權益法;編制合并報表時,A上市公司應將上海X公司納入合并的范圍。
6、以上案例表明,現實中實質控制權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東手中。
7、如果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子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有權決定其未來發展方向,則即使是第二大股東,也實質上擁有了對該子公司的控制權。
8、這種情況下,應將該子公司納入其合并報表的編報范圍。
9、擴展資料:注意的問題:第一,運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與其他會計原則發生沖突時,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應以能夠客觀、公允、全面地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并力求向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關可靠的會計信息為標準。
10、第二,不要過分注重實質而放棄形式。
11、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但是,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中,處于主導地位的原則是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貫性、及時性、明晰性等十個原則,而實質重于形式、謹慎性和重要性這三個原則是對其他十個原則的補充和修正。
12、因此,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應被過分強調。
13、第三,有些企業利用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主觀性,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變成粉飾會計報表的工具、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的“擋箭牌”。
14、審計人員對合并會計報表審計時,應注意企業運用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15、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實質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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