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酒駕仍獲提拔,酒駕記錄怎能“無痕”?

導讀原標題:官員酒駕仍獲提拔,酒駕記錄怎能“無痕”?涉嫌酒駕被查后,不僅未被處分,還在三個月后“喜提新職”——最近,云南省曲靖市阿崗鎮...

原標題:官員酒駕仍獲提拔,酒駕記錄怎能“無痕”?

涉嫌酒駕被查后,不僅未被處分,還在三個月后“喜提新職”——最近,云南省曲靖市阿崗鎮黨委書記賀永權的“無損升職”經歷引發熱議。

對此,當地有關部門表示,目前賀永權因未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已被免職,羅平縣紀委已對賀永權立案審查。據了解,2022年8月15日,時任羅平縣阿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賀永權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查獲后,賀永權隱瞞其黨員及國家公職人員身份,且不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其涉嫌酒駕問題。

身為國家公職人員,賀永權明知酒后不能駕駛,卻鋌而走險,被查后還對自己的身份隱瞞不報,試圖“瞞天過海”,其行為顯然觸犯了法律和黨紀,依法依紀都應嚴肅處理。不過,正如很多人質疑的:賀永權的有意隱瞞為何能“暢行無阻”?如何防止類似亂象再次出現?當地有關部門在酒駕查處和干部提拔過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漏洞,值得進一步追問。

在酒駕、醉駕被查時,一些干部出于怕挨處分、心存僥幸等心理,會故意隱瞞身份,謊稱自己非黨員,也不是公職人員。然而,這樣的伎倆本不該輕易“成功”。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司機如果有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交警部門在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調查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涉及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還須向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通報。也就是說,在查酒駕醉駕時,相關執法者有必要嚴肅地對執法對象進行身份確認,而不能被對方的謊稱、瞞報簡單“忽悠”過去。

值得反思的是,2022年酒駕被查時,賀永權的有意隱瞞的確“奏效”了。對此,人們的合理質疑需要被正視。比如,這個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存在失職情況?是否存在通過利益輸送“壓案不查”、把問題“按下去”的亂象?

同樣地,在對賀永權的干部提拔環節,也存在一些疑點和潛在隱患。《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明確規定,黨員因酒后駕車,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一般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則指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

當地有關部門在回應時,指出賀永權未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其涉嫌酒駕問題。可是問題在于,在對擬選拔任用的干部進行考察時,不能僅靠干部本人的“自覺報告”。因為出于利益沖突的考慮,必然會有干部心存僥幸,對自身的“負面記錄”避而不談、有意隱瞞。類似情況并不少見,不久前,遼寧錦州市紀委監委的一份通報就披露,時任錦州市財政局副局長張強未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其醉酒駕駛被查處問題,事發3個月后被提拔為市財政局局長。

有酒駕記錄的干部“不降反升”,還能對相關記錄“無痕處理”,這樣的情況,必然會沖擊人們的公平正義觀,也會侵蝕當地政府公信力。因此,有必要探討如何通過嚴謹的檔案、工作資料審查機制,以及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及時“捕捉”干部的違紀違法記錄,堵上相關的制度漏洞。

此前,一些地方通過科技賦能、打通部門間信息壁壘的做法就值得借鑒。例如,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打通了區內紀委監委、組織、公安、審計等13個單位數據。“公職人員一涉案酒駕,評估系統立即預警,對干部個人和所在單位負向扣分。”實時對接后,酒駕干部也就難以通過隱瞞不報“鉆空子”了。

總之,酒駕害人害己,干部酒駕更是涉及作風問題,絕不能“大事化小”。類似官員酒駕被查3個月后還被提拔的“烏龍”事件,不該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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