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險費由誰承擔(工程保險費)

導讀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工程保險費由誰承擔,工程保險費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一、改革開放...

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工程保險費由誰承擔,工程保險費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改革開放初期探索階段1979年4月,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紀要》指出“……今后對引進的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的財產等,都要辦理保險”。

2、接著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

3、隨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擬定《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和保單。

4、2、1979年8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財政部等六個部門發布《關于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國內進口設備需要辦理保險,將保險費列入設備采購安裝概算。

5、3、1985年8月9日,原國家計委、審計署、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發出《關于基本建設項目保險問題的通知》,規定從國外引進的成套設備,應按照《關于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規定的范圍,進行保險;其保險費計入設備成本;各地區、部門和企業單位的自籌基本建設項目是否實行保險,可自行決定;其保險費由自有資金解決。

6、二、蓬勃發展階段1993年12月30日,原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印發《<關于調整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建標<1993>894號,明確要求在間接費中增加保險費的內容,為國內工程保險費納入建安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

7、2、1994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根據國際慣例修改《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8、3、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該法為我國處理各類保險事務的基本法。

9、4、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為我國發展保證保險等險種提供了依據。

10、5、1997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成為我國工程保險提供重要支持,特別是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97版本),確定建筑意外傷害險成為建筑施工企業強制性險種。

11、6、1999年8月原建設部下發《關于同意北京、山海、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涉及保險試點工作;7、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成為工程保險的重要依據,尤其是為發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等提供了主要依據。

12、三、高速發展階段2003年5月23日,原建設部頒布《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筑質量<2003>107號),對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期限、金額、費率、投保與索賠等作出明確規定。

13、2、2003年2月,原建設部下發《關于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218號),至此過程設計責任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

14、3、2005年8月5日,原建設部、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建質<2005>133號),要求“……大型公共建筑和地鐵等地下工程的建設單位要高度重視技術風險管理工作,應積極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險。

15、商品房的開發單位以及施工單位應積極投保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等關系到工程使用人利益的相關保險”。

16、4、2006年5月,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建設工程質量保險條款》,至此,我國的工程保險市場初步形成。

17、5、2008年12月3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08>122號),為監管保險業中介機構分類管理提供了依據。

18、6、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對促進我國保險業新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19、7、2009年9月25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第5號)、《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第6號)、《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第7號)8、2009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修訂了《建筑工程一切險條款》、《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及保險單、投保單,使得我國建工險、安工險逐步與國際接軌。

20、9、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建筑法的決定》修正第四十八條為“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21、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22、”將97版《建筑法》對強制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進行修改。

23、10、2013年4月27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修改《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6號)、修改《保險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7號);12013年7月1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3年第8號),為了規范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對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作出規定。

24、12、2013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修改《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第10號);13、2014年1月6日,中國保監會印發《加強網絡保險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監稽查〔2014〕1號),為加強網絡保險監管工作,防范化解網絡保險創新風險,制定方案。

25、14、2015年2月2日中國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為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試點作出規定。

26、四、國內外標準(示范)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險條款特點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條款中的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我國常用的FIDIC《施合同條件》、《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兩種合同條件,這兩種合同條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擔風險的一方承擔風險,從而有利于降低造價。

27、(1)施工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在施工合同條件下,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擔情況為:業主承擔自然、經濟、社會及政策風險,業主自身行為以及業主能控制的行為產生的風險由業主承擔,如不可預見的自然條件、物價上漲、后續法規、設備采購、勘察設計等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28、承包商承擔自身行為風險,如報價、施工方案及工藝、勞務及材料采購等風險,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設計部分的風險等。

29、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辦理保險。

30、(2)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風險分擔與保險安排在EPC交鑰匙合同條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擔施工合同條件下的風險外,還承擔設計責任風險。

31、業主承擔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及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尤其承擔的風險。

32、在以上風險分擔條件下,根據專業條款中的風險范圍約定,應投保方應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設備、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辦理保險以及承保上人員額保險。

33、以上兩種合同條件下各方具體風險分擔和保險安排見FIDIC合同標準格式1999版本。

34、2、我國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1)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中保險安排:發包人的投保責任發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5、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6、承包人的投保責任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7、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38、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等有關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39、保險的變動承包人需要變動保險合同條款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40、保險人作出變動的,承包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通知后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

41、承包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42、報告制度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單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43、(2)2011年版《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承包商的投保責任承包人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保險。

44、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

45、在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46、承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47、發包人的投保責任發包人應在整個施工期間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繳納保險費,并要求其監理人也進行此項保險。

48、(3)2013年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保險安排:承包商投保責任承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49、承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50、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為其施工設備等辦理財產保險。

51、發包人投保責任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2、發包人應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為在施工現場的全部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監理人及由發包人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53、發包人可以為其施工現場的全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包括其員工及為履行合同聘請的第三方的人員,具體事項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54、持續保險合同當事人應與保險人保持聯系,使保險人能夠隨時了解工程實施中的變動,并確保按保險合同條款要求持續保險。

55、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承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6、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發包人負責補足。

57、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或未能使保險持續有效的,則發包人可代為辦理,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8、承包人未按合同約定辦理保險,導致未能得到足額賠償的,由承包人負責補足。

59、通知義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承包人變更除工傷保險之外的保險合同時,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通知監理人。

60、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期限及時向保險人報告。

6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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