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雷嘉)教育部昨天頒布《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落實“雙減”要求,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立規定則,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劃定了管轄權限,明確了違法情形、法律責任和處罰程序。按照《辦法》,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中小學在職教師參與學科類校外培訓將從重處罰。
《辦法》提出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總體要求:適用對象為面向社會招收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規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依法按照行政處罰權限實施,分別對線下、線上校外培訓的管轄作出規定。
同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辦法》還明確了違法情形,規定法律責任: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和規章立法權限,明確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性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壓緊壓實執法責任,保障校外培訓執法取得實效。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辦法》第十八條明確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形式: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有這些行為之一的,將被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還規定了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況,包括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被處理后兩年內再次實施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嚴重,造成嚴重惡劣社會影響的。
同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的;屬于中小學在職教師且培訓內容為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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