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芹菜罰單”,國務院督查組白通報了?

導讀原標題:又見“芹菜罰單”,國務院督查組白通報了?又見芹菜罰單!福建閩侯一老農因銷售不合格芹菜獲利14元,被市場監管部門累計處罰10萬元...

原標題:又見“芹菜罰單”,國務院督查組白通報了?

又見芹菜罰單!福建閩侯一老農因銷售不合格芹菜獲利14元,被市場監管部門累計處罰10萬元。

但在市場監管部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被一審閩侯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市場監管部門旋即提出的復議,于日前被二審法院裁定駁回,維持一審裁定。閩侯法院還就相關行政部門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

這已經不是天價“芹菜罰單”第一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了:2022年8月,國務院督查組曾通報陜西榆林市個體戶“賣5斤芹菜被罰6.6萬元”過罰不當。

督查組認為,對于有違法行為特別是輕微違法、初次違法的市場主體,不能過度懲罰,而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市場監管應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切實解決“過罰不當”“類案不同罰”和“任性執法”等問題。

而據媒體梳理,各地不乏類似“類案不同罰”的個案出現,有和榆林“芹菜罰單”同向的本地其他案例,也有與之差別較大的執法尺度。同時,在進入司法裁量領域的個案,各地法院的態度也不盡相同,甚至有地方的市場監管部門因類案“減輕從輕處罰”而被公益訴訟追責的情況。

可以確定的是,此番福建閩侯的“芹菜罰單”在司法判斷中依然獲得的是否定性評價,認為菜販在本案中具備初犯、獲利金額較小、不知情,以及“案發后配合調查,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等多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減輕或不予處罰”的條件。

對于司法審理認定的多項可從緩的條件,距離執法一線更貼近的執法主體,卻貌似沒有依法取證、收集和及時適用。

“芹菜罰單”再現,而且是在此前那么一大場輿論熱議之后,還需要依賴個案司法的兩次反復確認,多少會讓人感到遺憾,何況還存在司法判斷的某種不確定性。

與幾個月前的“芹菜罰單”討論不同,這回因賣芹菜獲利14元的老農并未在受到處罰后提起行政訴訟,此次司法介入源于市場監管部門的強制執行申請。

如果說,涉事市場監管部門在做出處罰以及加收滯納罰款的2019年尚在榆林天價罰單被國務院督查組通報糾錯之前,那么本案在2023年2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對幾個月前鬧得沸沸揚揚的天價“芹菜罰單”,依然缺乏及時的了解和必要的反饋。

現有法律確實有罰則明確的條款,但也對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給出了空間,有的基層執法為什么只對罰款的條條框框熟稔于心,而對需要寬容審慎的情況視而不見?

曾被行業自媒體廣泛討論的具體執法困境以及立法完善方案,不能因為輿論熱度消散就再次束之高閣。

行政處罰個案的糾錯,當然可以通過后續的司法裁量來完成,這也符合現代社會治理對司法職能的制度設計,可每次總要寄希望于司法裁量的定分止爭,卻不免有些耗費社會資源。

更何況,在經過整個社會圍繞“芹菜罰單”進行了一場“過罰相當”的大討論之后,在國務院大督查措辭不可謂不嚴厲的公開通報、勒令糾正之后,即便不是那個被督查組抓了的典型,也應當有最基本的對照反思機制,對既有同類行政處罰的尺度做全面的篩查。

如果說司法的糾正是在守底線,國務院的督查通報就是借由自上而下的行政監督序列進行內部糾正,公開通報更是為了“糾正一案,規范一片”。

在慶幸閩侯司法機關再一次亮明態度的同時,也有必要深思,司法之外的有效社會治理,如何更好地提升行政監督的傳導深度與基層執法的響應效率。

畢竟,這還真不只是一把芹菜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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