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要覽:
近日,閩侯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福州一老農陳依伯賣出70斤芹菜給蔬菜批發商行,獲利14元。某超市從該蔬菜批發商行采買了7.5斤芹菜。隔天,超市當地市場監管局抽檢該批芹菜,結論不合格。陳依伯被依法立案調查,后被罰款5萬元。因其未主動繳納罰款,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向陳伯催告,并加處罰款5萬元。陳依伯無力履行,市場監管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市場監管局處罰畸重,且處罰書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程序亦違法。故對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福州日報)
事件還原:
老農賣不合格芹菜獲利14元被罰10萬
據報道,2019年9月11日,家住福州市閩侯縣的老陳出門路過隔壁王大姐家的菜地,花122.5元買下70斤芹菜,拉到某蔬菜批發商行,以每斤1.95元的價格售出,轉手賺了14元。當天,某超市從該蔬菜批發商行采買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老陳賣給商行的7.5斤芹菜。
隔天,該超市當地的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執法中,抽檢了該批芹菜,經送檢,發現毒死蜱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該批次芹菜檢驗結論不合格。2021年2月8日,老陳因涉嫌銷售不合格芹菜被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立案調查。
市場監管部門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采納了老陳的立功表現行為,責令老陳改正并對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老陳因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提起訴訟。因其未主動繳納罰款,市場監管部門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向老陳催告,督促老陳及時繳納罰款5萬元并加處罰款5萬元。
法院:處罰畸重,不準予強制執行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陳依伯并非職業菜販,系首次違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貨值136.5元,獲利僅14元,金額顯屬較小,其本人并不知曉銷售芹菜不合格,且案發后陳依伯能夠配合調查,如實說明不合格芹菜來源,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市場監管局作出“處以罰款五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處罰畸重。且在行政程序方面,市場監管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程序亦違法。故對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隨后,市場監管局提出復議申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小過重罰”引發社會關注熱議
部分網友認為,市場監管部門有點本末倒置了,發現芹菜有毒死蜱超標成分,除了沒收這些芹菜之外,應該去追尋源頭,追查誰在售賣,誰在使用這些違禁藥物的人。抓著一個菜販老農罰款實在是說不過去!
然而,也有一些人對此持不同意見。他們認為無論陳依伯是否知道芹菜不合格,作為銷售者,他應該對所售出的產品質量負責。畢竟,食品安全問題事關公眾健康,不能容忍任何疏忽和違規行為。雖然陳依伯只賺了14元利潤,但這并不改變他違法銷售不合格芹菜的事實,因此罰款金額合理且應當執行。
據搜狐網發起的《老農賣菜獲利14元卻被罰10萬,你怎么看?》新聞調查顯示,有近500人參與投票(截止6月14日11時),其中近六成網友支持法院判決,認為“判決合理”,四成網友則表示“判的太輕了”。
爭議焦點:法律角度來看市場監管部門對老農的處罰是否合法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生產經營該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這一條款,市場監管部門對老農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罰款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是否考慮了老農的實際情況和主觀故意?據了解,老農并非職業菜販,系首次違法,案涉不合格芹菜貨值136.5元,獲利僅14元,金額顯屬較小,其本人并不知曉銷售芹菜不合格,且案發后能夠配合調查,如實說明不合格芹菜來源,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自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主動接受調查,如實說明情況的;(三)有立功表現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這一條款,市場監管部門對老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市場監管部門不僅沒有給予老農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反而在其未按時繳納罰款后,追加了5萬元罰款,并申請強制執行。這樣的做法顯然是違反了法律原則和程序的。
極目新聞評論員徐漢雄撰文《賣芹菜獲利14元被罰10萬元,如此“小過重罰”豈有說服力》指出: 類似的“小過重罰”屢有報道,也屢屢引發爭議,原因是涉案金額很少,收到的罰單卻是驚人數字,而且,處罰又符合法律規定,但不符合社會的認知。“合法”卻不“合情合理”,這樣的處罰往往讓人難以理解,也就欠缺應有的說服力。
法院的判決也表明,“小過重罰”不可隨意,不能不問青紅皂白。實際上,一些地方的職能管理部門也注重柔性執法,對首次違規且系輕微違法的行為不予處罰,以批評教育為主,責令改正,這也是執法的應有之義。
內容綜合福州日報、光明網、封面新聞等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