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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北京市積分落戶工作,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工作的組織管理。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工作統籌協調。市委宣傳部、首都文明委、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負責本市積分落戶指標審核、手續辦理等工作。各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現場審核及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二章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條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條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第五條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申請人應在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在系統注冊通過后,登錄系統填報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并經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審核確認后提交。在申報階段內,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可以修改。
第六條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提交的主要積分指標信息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系統自動生成初核結果,申請人可登錄系統查看。
第七條對部分指標信息不能通過數據交換比對核查的,需現場審核書面材料。
應由用人單位在復查階段持單位介紹信及個人授權委托書,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一)合法穩定住所指標中,需證明夫妻關系的,應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納稅指標中,需證明企業納稅情況的,應提交申請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申請人對合法穩定住所指標自有住所信息、創新創業指標獎項信息、榮譽表彰指標榮譽稱號信息的初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登錄系統提出一次復查申請。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查申請進行確認,并應在復查階段持單位介紹信,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現場審核和積分復查可在復查階段同時進行。
第九條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研究提出年度落戶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達到年度落戶分值的人員名單將在市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內容: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名稱、積分分值。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人力社保局實名書面舉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申請人可憑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資格確認單》辦理相關手續。申請人及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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