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申訴和控訴的區別在哪里,申訴和控訴的區別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享有權利的主體不同。申訴是指沒有上訴權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款、3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由此可以得出控告人是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
2、提出的時間不同。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是一種補救措施,只發生在判決結果生效以后。控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控告發生在判決以前。
3、針對的對象不同。申訴是事后的補救,申訴的對象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控告是指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控告的對象是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申訴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也就是說,申訴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審判時沒有掌握的事實材料,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對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了錯誤。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包括犯罪事實是否客觀發生過,犯罪行為是否系被告人所為,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年齡、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現等;一個案件的重大情節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情節。一個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或重大情節在認定上發生錯誤,就可能影響對整個案件的判斷,這就需要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包括: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現錯誤。引用法律錯誤即判決、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條款、有關司法解釋時出現錯引;定性定罪錯誤,就是判決、裁定混淆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一罪與數罪的界限;判刑錯誤就是判處的刑罰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輕、重限度,如輕罪重判、不應該適用附加刑的適用了附加刑或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未從輕減輕處罰,甚至應當從輕的作了從重處罰等情況。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執法人員,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應當清正廉明,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如果法官在辦理案件時,存在利用職權貪污贓款、收受當事人的賄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僅違反了審判原則,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應予以糾正。但是,申訴人如果僅憑懷疑、分析或推理就認為法官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這是不能作為提出重新審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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