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負責人判刑(天津爆炸案追責: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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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報道】

2015年8月27日,新*社發布消息稱,檢察機關對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負有責任的11名官員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包括7名廳官。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這11人名單中多數是發生爆炸的**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獲得各項行政許可的審批人,其中一名官員26日還接受了本報記者的獨家采訪。

據了解,這11名官員分別是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正廳級)、原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長李*剛(副廳級、已退休)、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處處長馮-剛、天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高*友(副廳級)、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波、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局長朱*明、天津海關副關長兼新港海關關長王*鵬(副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躍(正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李*峰(副廳級)、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鄭*國以及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文(副廳級)。

這11名官員中,武-岱、李*剛、馮-剛、高*友、曹*波、朱*明、王*鵬、鄭*躍、李*峰、鄭*國10人涉嫌玩忽職守罪,王*文涉嫌濫用職權罪。

26日下午,新京報記者采訪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的“有關責任人員”——該局副局長朱*明。朱*明稱:“該我承擔的責任,我肯定會負責任。”

對于瑞海國際倉庫距離居民區太近、何以規劃還通過的原因,朱*明解釋,規劃部門是前期審批,對安全距離的要求主要依據的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而依據該規范,即使最嚴格的甲類倉庫,距離周邊建筑的要求是12米到30米,距離周邊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少于50米即可。

“我們批準你建房子,但無法確定房子里住什么人和住多少人,無法對住戶提出管理要求”,朱*明說。

檢察機關認為: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作為轄區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負有審批職責,有關責任人員明知**公司經營危險化學品倉儲地點違反安全距離規定,未嚴格審查把關,違規批準該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儲業務規劃。

【法律解讀】

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的概念及區別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兩罪除犯罪主體完全相同外,其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都是有區別的。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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