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 要約(售樓廣告是不是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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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房地產廣告 要約,售樓廣告是不是要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售樓廣告是否構成要約,我們應該根據售樓廣告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一般情況下,售樓廣告視為要約邀請。

要約是當事人旨在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經承諾就產生合同的可能性。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約邀請并不能對合同雙方產生合同的拘束力。但是,要約在發出后,對要約人和受約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有效的要約,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視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其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法》第15條第2款第十五條“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售樓廣告在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應當視為邀約而非要約邀請:

1、對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做出了說明和允諾;

2、該說明和允諾是具體明確的;

3、該說明和允諾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

如何防范商品房廣告風險

1、不能輕信開發商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開發商的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如果不滿足上述的三個條件,則為要約邀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購房人最好進行實地考察,不能被開發商夸大其詞的宣傳迷惑。

2、在合同中落實開發商的宣傳廣告以及承諾,使其成為合同條款,增強對開發商的約束力,避免空口無憑。

許多開發商都精通包裝之道,在商品房的售樓廣告中作了許多誘人的許諾。如果購房人因開發商虛假廣告的誤導利益受到損害,理論上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尋求賠償,但通過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來維權,不是廣大購房人樂見的事情。因此,建議購房人要求開發商將其廣告許諾作為合同條款寫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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