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社會保障稅收問題研究,社會保障稅的幾個理論問題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社會保障稅的轉嫁與歸宿問題
各國普遍規定社會保障稅由雇主和雇員分別根據雇員的工資收入按率繳納。那么社會保障稅的轉嫁與歸宿情況是怎樣的呢?
首先,雇員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無法轉嫁,只能由自己承擔稅負。在社會保障稅比較完善的國家,這項稅收的覆蓋面非常大,以至于幾乎每種行業和職業的工薪收入者都必須繳納。以美國的OASDHI稅為例,除了極少數工人外,這種稅幾乎覆蓋了所有私營成分的工人,公營事業的職員也有自己的提存退休制度。另外,州和地方政府雇員也可以參加州和地方保險計劃。總之,由于社會保障稅課征的普遍性,雇員沒有通過遷移來逃避稅收的積極性。也就是說,雇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同個人所得稅一樣是一種直接稅,無法轉嫁。
其次,也是爭議比較大的是雇主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的轉嫁情況。這里我們假設不存在工會這樣的組織,也就是說工資可根據勞動力的供求關系而相應調整。在這個問題上常見的觀點是雇主所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是以提高產品和勞務價格的方式轉嫁給消費者的。下面我們仔細分析一下。
勞動合同一般一簽就是幾年,在這幾年中雇員的工資通常是固定的。在合同期內,由于雇員的工資不變,雇主通過壓低工資將稅收轉嫁給雇員的辦法不可行。于是雇主將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障稅作為生產成本的一部分,通過提高產品和勞務價格而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或者后面的生產者,但這不影響我們的分析結果)。但我們的分析并沒有到此為止。從宏觀來看,假定整個社會的購買力不變,產品和勞務價格的提高,會使需求減少,從而導致銷售量銳減,產出和就業就會下降。而失業的增加會導致工人實際工資下降。也就是說最終雇主繳納的那部分社會保障稅也基本上由雇員負擔了。
從長期來看,雇員的工資可變,因而雇主可以通過壓低工資的辦法將其繳納的社會保障稅轉嫁給雇員。當然,壓低的程度要看勞動力對工資的供給彈性大小。如果勞動力的供給對工資調整有彈性,那么壓低工資會導致勞動力供給減少,從而雇主不得不提高工資以維持必要的生產。但通常認為在實際情況中勞動力供給對工資是缺乏彈性的,這樣勞動力供給不會因征收社會保障稅導致實際工資降低而顯著減少,從而雇主對雇員的轉嫁就會出現。另外,即使勞動力供給對工資調整有彈性,轉嫁過程同樣可能出現。因為考慮到這部分稅收是為以后自己的福利而繳納的,雇員可能情愿接受社會保障稅征收后的較低工資。
二、社會保障稅的公平問題
各國的社會保障稅普遍具有較強的累退性,在社會公平方面的地位是相當低的。
主要表現在:
1.多采取比例稅率而不像個人所得稅那樣采取累進稅率;
2.不設起征點或免征額;
3.有最高限額規定,超過限額的工薪收入部分不征社會保障稅;4.沒有寬免費用扣除;
5.只對工薪征收,把資本所得及其他所得排除在外;
6.不考慮家庭人口的多寡或其他特殊情況。工薪收入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而且通常情況下愈是富者,工薪收入占其財富的比例愈小,因此即使沒有最高限額規定,單就采取比例稅率一點來說,社會保障稅占個人財富的比例就已經具有強烈的遞減性。再考慮到最高限額,其累退性更加顯著。因此,社會保障稅往往成為窮人的重大開支,而只是富人的九牛一毛而已。社會保障稅累退性的理論依據體現在稅收繳納與受益的關系方面。社會保障稅的繳納可以看作是對自己獲取保險收益的捐助。低收入者在將來從社會保障制度獲得的收益往往要多一些,高收入階層獲取的收益則相對少一些,因此從所接受的凈收益考慮,社會保障稅的累退性是合理的。
但從另一方面看,社會保障稅的累退性又確確實實損害了社會公平。低收入階層的負擔沉重,而且有研究表明低收入者平均納稅期長而
平均受益期短,中高收入階層的情況正好相反。因此一部分人建議改革社會保障稅制,使其像個人所得稅那樣具有累進性,以維護社會公平。筆者認為,社會保障稅制累進還是累退,應該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目前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很高。而據有關機構統計,我國目前貧富差距已遠遠超過美國,財富集中的程度有驚人的發展。我們不需要過多的數據,只要舉這樣一個例子就能說明問題:廈門遠華案涉案金額約100億美元,而我國一年國民生產總值才不過1萬億美元,涉案的少數分子控制了中國百分之一的GNP.中國的貧富分化程度由此可見一斑。由于我國目前收入分配狀況的惡化和個人所得稅調節力度的弱化,建議我國的社會保障稅不規定最高限額,并設立一定的起征點,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三、社會保障稅對經濟的調節功能問題我們知道,個人所得稅對經濟波動有反向調節的作用,故有“自動穩定器”之稱,其自動穩定作用體現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上,并主要取決于其稅率累進程度的大小。累進程度越大,自動穩定作用越強,反之亦然。
如前所述,社會保障稅具有強烈的累退性,因而其征收對經濟波動的穩定作用就顯然比較微弱,遠不如個人所得稅那樣對國民收入和就業的反應敏感。具體分析如下:社會保障稅采用比例稅率,并有最高限額規定。當經濟繁榮時,工薪收入超過最高限額的人數增多,但仍就限額以下的數額按原比率征稅,稅收收入的增長遠小于個人收入的增長;當經濟衰退時,工薪收入下降,但稅收收入的減少同樣不很明顯,調節作用遠不如個人所得稅。同時,實際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當經濟蕭條時,失業人數劇增,失業救濟金入不敷出,此時政府往往靠增稅來籌集資金,這種緊縮性的政策會對已經非常蕭條的經濟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這種情況下,社會保障稅反倒起了加劇經濟波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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