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餐飲服務的各種法律法規(餐飲行業外送服務的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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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費用的收取標準必須事先告知顧客

餐飲服務行業在制定外送服務規范時,實際制定的是提供外送服務的格式合同,其無論是標注在菜單上,還是印刷在分發的外送宣傳單上,只要明確表示提供外送服務的時間、外送范圍以及收費標準,即構成了外送服務格式條款。顧客向餐館要求提供外送服務,即視為接受該格式合同條款的約束。但應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該合同條款的做出必須是明示的,能夠為顧客所知曉。且該格式合同的條款應當是既定的,在合同達成后(餐館同意向顧客提供外送服務后),雙方就該合同條款不得隨意變更,如果需要變更合同條款,必須經過合同相對方的同意,即餐館不得在提供外送服務時隨意加收外送條款之外的其他費用,同樣,顧客需要更改外送的時間地點,也需要事先征得餐館的同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送錯顧客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顧客訂購外送食品一般通過電話訂購或直接到餐館下訂單的方式,而外送員確認顧客身份的依據往往是顧客的姓名、電話號碼以及地址。外送員在送達顧客訂購的商品時,有義務確認顧客的身份,顧客也應配合外送員提供身份確認的證明,如電話號碼等。如果顧客因為沒有及時收到物品造成損失的,餐館應對給予賠償。而賠償的前提必須是,第一,顧客在訂購商品時,明確要求商品的送達時間,并經餐館確認同意;第二,顧客確實因未收到該商品遭受了實際的損失。另外,隨著外送服務的迅速推廣,餐飲行業也應在如何規避這類糾紛的產生方面多下功夫研究。例如,可以學習快遞行業的做法,在顧客通過電話訂購商品后,餐館將顧客留下的信息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地址、訂購商品的數量、價格以及時間等制作成電子確認單,在送達商品后由顧客在電子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并由雙方各自留存一聯。這種電子確認單的簽訂,可以避免外送員送錯顧客,并可由顧客自己確認所送商品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同時,顧客在電子確認單上簽字,也表明餐館以及履行了提供商品及外送服務的義務,顧客也足額支付了貨款。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降低送錯顧客的情況發生,同時在發生糾紛時雙方也有了責任認定的依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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