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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報經上級機關 核準,得采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但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2、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制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咨詢,無其它合 適之替代標的者。
3、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 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4、 四、原有采購之后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兼容或互 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采購者。
5、 五、屬原型或首次制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 質辦理者。
6、 六、在原招標目的范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 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 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 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7、 七、原有采購之后續擴充,且已于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
8、 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采購財物。
9、 九、委托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信息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 者。
10、 十、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11、 十一、公營事業機構因營業需要,必須指定地區采購房地產,經依 所需條件公開征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12、 十二、購買殘障、原住民、慈善機構或受刑人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 或勞務。
13、 十三、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4、 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及第十一 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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