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違法嗎,解釋權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復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
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并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4、合同法第41條還規定了關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釋規則。
5、在解釋合同文本、店堂告示、商品廣告、優惠券、贈券內容和含義時,首先應采用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的各種解釋方法。
6、如果經解釋仍然有兩種不同的解釋意見,則應進一步采用合同法第41條的規定特殊解釋方法。
7、合同法第41條專門規定了格式合同的解釋方法: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8、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9、前一句所謂“通常的理解”,是指社會上一般人的理解。
10、后一句是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釋方法,又稱為“不利解釋規則”。
11、因為格式合同條款是經營者一方單方面制定的,事先未征求消費者的意見。
12、最終解釋權,意即關于最終解釋權歸屬和行使的條款。
13、條款設計者設計該類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當相關主體對特定事項存在不同理解,甚至發生爭議時,最終解釋權人得行使優先性、終極性之解釋權,相關主體必須以該解釋為準,如此可以在相互對立的法律關系中掌握主動權。
14、“最終解釋”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銷廣告中不明確、不具體、存在漏洞或歧義的內容歸于明確、具體、完善和清晰,使當事人間的糾紛得以合理解決。
15、擴展資料:“最終解釋權”條款給了商家一個無限大推卸責任的空間,深入究之,商家這一行為著實侵害了消費者的諸多合法權益。
16、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到第15條,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概括起來包括: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公平交易的權利,獲得補償、賠償的權利;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接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人格尊嚴、民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17、正是基于這些權利,在法律的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以實現其權利。
18、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提出種種誘人的、似是而非的優惠條件,待沖著優惠條件去購物的消費者跌入消費陷阱后,仗著隱匿其中的“最終解釋權”條款免除其法律責任的行徑,無疑侵犯了消費者知悉真情的權利、公平交易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和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19、最終解釋權“最終解釋權”條款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屬于格式合同條款。
20、為了防止對格式條款的濫用,《合同法》第40條明確規定,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條款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1、此外,2006年7月13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
22、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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