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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行為屬于拖欠勞動報酬。
2、 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如果對數額等存在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5、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7、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9、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0、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11、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12、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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