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一般質量事故等級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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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1)工程倒塌或報廢;(2)由于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4、擴展資料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5、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6、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8、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9、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10、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11、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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